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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广州化学研究所博士生培养方案

广州化学研究所 /2012-11-04

为做好我所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培养工作,保证博士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条例和中国科学院学位办公室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所具体情况,特制定博士生培养方案。

一. 培养目标

培养适应国家和地方经济与社会发展需要的研究型、应用型高层次专门化学人才。具体要求是:

1.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强烈的事业心,能立志为祖国的建设和发展服务。

2. 掌握坚实宽广的化学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了解本专业的现状、发展趋势和前沿动态,具有独立开展科学研究的能力,并在所从事的研究领域内取得创造性成果。至少掌握一门外语,能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3. 具有健康的体魄和较好的心理素质。

二. 培养方式与学制:

1. 培养方式实行导师负责制。根据攻读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原则和要求,由指导教师或指导教师小组结合研究方向制定博士生培养计划,对每位研究生的基础课与专业课设置、论文设计、中期考核直至论文完成水平的评估,进行全面辅导考察。形成在本所学位委员会领导下,以导师为主,导师与所研究生部共同管理、协调结合的培养模式。

2. 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基本学制一般为3年,最长修读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6年,在基本学制内,准许学生在达到一定要求后提前半年毕业。确因客观原因未能按时完成学习任务如期毕业者,由学生提前半年(一般为第六学期开学初)提出申请,经导师同意、所研究生部核实,所级研究生主管领导批准,可延期不超过三年,延长学习时间不计算学制,延长期限内的学生所有费用由导师所在研究课题组负担。

三.学科专业和研究方向

我所博士学位培养的学科专业为高分子化学与物理(070305)。

主要研究领域为:有机新材料和精细化学品。

研究方向包括:生物质材料、高分子功能复合材料、电子有机聚合物材料、纳米复合材料、新型膜材料与膜过程、纤维素化学、天然产物有机化学、有机及药物合成化学等。

本所学位委员会根据本所学科发展变化,结合国家经济建设发展需要,将不定期进行学科方向调整,积极发展新兴边缘交叉学科,为应用研究服务。

四. 课程体系及学分:

博士研究生课程体系包括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两部分。课程学习应研修4门以上(含4门)学位课,必修环节包括开题报告、中期考核、学术报告和社会实践等内容,学分由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两部分组成。

(一)、学分(1学分含20-30课内学时):

博士研究生总学分应不低于12学分,其中课程学习不低于7学分,必修环节5学分。

(二)、学位课程设置: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公共课):1学分

2.外语课(公共课):2学分

3.专业学位课2-3门共4学分:包括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要求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由导师根据所从事研究方向在制定培养计划时确定授课内容和修课时间,考试方式和范围由所学位委员会审定。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的考试必须由3位研究员(或相当的专业技术职务)组成的考试委员会主持。考试成绩由考试委员会主席签字生效。

五、必修环节 :

必修环节包括开题报告1学分、中期考核2次2学分、旁听学术报告(15次)1学分和社会实践1学分。必修环节以考查为主。

1.开题报告:为保证学位论文的可行性和新颖性,博士生必须调研、查阅中外文献,了解本学科本研究方向国内外研究进展,确定研究内容,在导师指导下完成开题报告。开题报告包括选题的背景意义、国内外研究动态及发展趋势、主要研究内容、拟采取的技术路线及研究方法、预期成果、论文工作时间安排等内容。开题报告应交纸质文本和PPT讲稿。

开题报告考核小组由本所全部博士生导师担任考官,考核时间一般定在新生入学当年12月份,由研究生部提前公告。博士生在考核开始一周前应将开题报告文本送研究生部,考官必须按时参加考核会,写出中肯考评意见并评分,博士生经严格考评合格后方可开展论文工作。

2.中期考核:博士生在入学后第三、五学期(每年10月)进行二次全面考核,考查内容包括综合能力、论文进展情况、工作态度和饱满度等。

考核由研究生部组织,考核程序同开题报告,学生及其指导教师应重视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解决处理,考核合格者,准予继续进行论文工作。

3.相对标准考核:如果学生在学期间未按期完成培养计划,由其指导教师向所学位委员会提出考核申请,由所学位委员会组织举行5名以上委员及被考核学生的指导教师参加的考核会,考核认为不宜继续进行培养者(考核分数小于60分),按中科院研究生院有关规定作退学处理。

4.学术报告:参加所内外学术报告。

5.社会实践:积极参加所里组织的文体活动,或参加社会调查和公益活动。

六、其他

1.本培养方案解释权归属中国科学院广州化学研究所学位委员会,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2.本培养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科学院广州化学研究所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所字〔2002〕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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