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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闽江学院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职责及议事规则》的通知

闽江学院 /2014-06-14

 闽院研〔2013〕4号

 

各处(部、室)、各系(院)、各单位:

现将《闽江学院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职责及议事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闽 江 学 院

2013年12月16日

 

闽江学院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

工作职责及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硕士学位授予等研究生教育工作,规范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组织

第二条  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由9-25位专家组成,任期2-3年,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主席由校长担任,副主席由主席提名。委员会成员主要从本校教授等正高专业技术职务专家中遴选,经学校审定,报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条  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科群设硕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硕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5-7人组成,成员应是教授等正高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由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任期2-3年;设主席1人,副主席1-2人,配专职或兼职秘书1人。硕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第四条  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校硕士学位办公室,主要负责处理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职责

第五条  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是授予硕士学位的权力机构,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硕士学位申请人员名单;

(二)审定硕士学位的考试科目、主考人和硕士论文评阅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审批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四)审核新增学位点;

(五)审批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学位申请人名单;

(六)审定本校有关硕士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规章制度和办法;

(七)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八)作出撤销硕士学位的决定;

(九)组织学位授予质量检查和评估工作;

(十)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六条  硕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一)审查硕士学位申请人员名单,并提出授予硕士学位建议名单;

(二)审查并建议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

(三)审查并建议设立、调整和撤销学位授权学科专业;

(四)负责组织本学科建设与评估、优秀硕士论文评选、学位授予质量评估及其他相关工作;

(五)审查并批准研究生教学计划和培养方案;

(六)审查并建议学位论文评阅人和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七)提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中有争议问题的处理建议。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七条  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议事规则:

(一)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原则上每年召开2次全体会议,一般在上半年的6月份和下半年的12月份,审议学位申请者的学位授予工作。如遇特殊情况,由主席决定召开临时会议。

(二)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在研究作出学位授予、撤销决定及学科调整决议时,应通过会议方式进行,并有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不含三分之二)以上出席。经全体委员过半数(不含半数)以上同意为通过。 

(三)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审议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其他问题时,除有特殊要求外,应通过会议方式进行,并有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不含二分之一)以上出席。

(四)校硕士学位办公室人员列席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凡因工作需要参加会议的列席人员,须经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批准方可参加会议。列席人员可根据会议要求对有关议题情况做出说明。

第八条  硕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议事规则:

(一)硕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学期召开2至3次全体会议。如遇特殊情况,由主席决定召开临时会议。

(二)硕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研究作出学位授予、撤销及学科调整建议时,应通过会议方式进行,并有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不含三分之二)以上出席。经全体委员过半数(不含半数)以上同意为通过。

(三)凡因工作需要参加硕士学位分委员会会议的列席人员,须经硕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批准方可参加会议。列席人员可根据会议要求对有关议题情况做出说明。

第九条  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以及分委员会委员应按时参加会议,确实不能到会者,应在接到会议通知后及时向所属的委员会主席请假,并将请假结果向校硕士学位办公室报备。

凡在一个任期内连续3次或累计5次不能参加会议的成员应予以调整,调整程序按照产生委员会的正常程序进行。调整工作由校硕士学位办公室负责办理。

第十条  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以及分委员会委员,应自觉维护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权威和声誉,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未经授权,不得泄露会议讨论的内容。

第十一条  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以及分委员会委员,在参加会议讨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有关议题时,如议题涉及委员本人或直系亲属,应予回避。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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