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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闽江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闽江学院 /2014-06-14

 闽院研〔2013〕1号

各处(部、室)、各系(院)、各单位:

现将《闽江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闽 江 学 院

2013年12月16日


闽江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完善和加强研究生学籍管理,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第21号令)和《闽江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校在册研究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研究生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及相关证件,按期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校研究生工作办公室书面请假并附相关证明。请假不得超过2周。未经请假,未准假逾期2周不报到者,或假满逾期2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对新生进行体检和复查,体检和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并发给研究生证。体检和复查不合格的,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

第五条  新生因患有疾病,或怀孕、分娩等原因,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必须向所在系(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经系(院)同意后,报校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审批。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如本人在报到之日起2周内不提出申请,或通知其办理有关手续而无故逾期2周不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应于下学年新生入学前2周内提出恢复入学资格的申请,同时附上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健康证明,经校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审核并报校主管领导批准后,按新生入学报到要求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生注册包括报到和缴费。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含获准延期的研究生)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到所在系(院)报到,按规定缴纳学费,持缴费收据和研究生证到系(院)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加盖注册章。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以注册。未注册者,成绩暂不予以确认。家庭经济确有困难无法如期缴费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经学校批准后,视为注册有效。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事先向系(院)书面请假并附相关证明。未请假,或未准假逾期2周未办理注册手续者,视为自动退学。

第三章 请假与考勤

第七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须按本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要求,参加课程学习、科学研究、教学实践、社会实践和专门技术训练,参加毕业(学位)论文答辩。因故不能参加者,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按旷课处理,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按《闽江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的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不得随意离校。因学位论文撰写或学习活动需要到校外的,应经导师、辅导员和所在系(院)分管领导同意,并到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办理外出访学的有关手续。

第九条  研究生请事假每学期累计不超过1个月。事假3天以内由导师和辅导员批准,事假4-7天以内由辅导员和所在系(院)分管领导批准,事假7天至1个月以内由研究生工作办公室批准。研究生假满返校后,应按批准的请假期限及时销假。如假满仍不能返校的,应提前申请续假,续假未获批准的须准时返校。研究生请事假每学期累计不超过1个月,超过1个月的需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条  研究生因病请假,须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病假不超过两周的,须经辅导员和所在系(院)分管领导批准,并报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备案;超过两周至1个月以内的,报研究生工作办公室批准。研究生请病假每学期累计不超过1个月,超过1个月的需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一条  研究生请假期满未返校,或请假期满未续假以及续假未获批准逾期不返校者,均以旷课论处。

第十二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寒暑假除外)不受理请假出国出境探亲、旅游;出国出境进修、留学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等应按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研究生须按本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要求,参加课程和各项教育教学环节的学习,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的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研究生课程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考试课程成绩的记录采用百分制,60分为合格;考查课程成绩的记录可采用五级记分制(优、良、中、合格、不合格)或百分制(60分为合格)。研究生课程考核成绩达到规定要求的,方可获得相应的课程学分。考试或考查不合格的,可申请补考。每门课程只有1次补考的机会。补考的试题不降低难度,补考成绩按卷面得分登记,并注明补考。经过补考后,成绩仍不合格的可重修该课程。研究生一般只能重修课程一次,重修仍不合格者,一般就不再安排补考或重修。毕业资格审查前,仍有1门必修课程不合格,或未修满规定的学分,或未完成教学实践环节以及其他毕业要求的,不能参加毕业(学位)论文答辩。毕业(学位)论文答辩未获通过者不能毕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五条  学校一般不受理研究生转学、转专业和更换导师,如发生专业调整或导师调动工作岗位等特殊情况,方可受理申请,须经转出专业的系(院)和导师同意,以及转入专业的系(院)和导师考核同意,并对培养计划的调整部分提出具体方案,由校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审核后报校长批准。

第十六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转专业:

(一)处于毕业学年或获准延期的;

(二)专业学位与非专业学位之间互转的;

(三)申请二次转专业的。

第十七条  研究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特殊情况,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因病申请转学的应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

第十八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三)处于休学期间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无其他正当理由的。

第十九条  研究生转学,须经两校同意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六章  学制与在校年限

第二十条  研究生应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学业。硕士生的修业年限一般为2至3年。硕士生的在校年限(含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最长为5年。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因客观原因在学制规定年限内无法完成学业的,应在每年6月份之前,由研究生本人提出延长学习期限的申请,经导师和所在系(院)审核同意后,报校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审批。研究生超过学制年限3个月未办理延长学习期限申请者,视为自动退学。研究生在规定在校年限内申请延长学习期限的,每次申请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申请延长学习期限前应缴纳在学期间的各项费用。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提前完成培养计划中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各种教学环节,论文工作满足学校和所在系(院)论文答辩的有关要求,经校研究生工作办公室批准,可以进行毕业(学位)论文答辩,符合毕业标准者可以提前毕业。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休养治疗,并在短期内可以治愈的,需申请休学。或因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学习者,也可提出申请。休学审批手续:本人申请,所在系(院)、导师同意,校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休学。

研究生在学期间如有怀孕,需办理休学半年至一年,并推迟毕业半年至1年。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休学一般以1学期为限,不满1学期的按1学期计算,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2学年。研究生在申请休学前应缴清在学期间的学费,休学期间不享受研究生奖助学金。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应于新学期开学2周前向所在系(院)书面提出复学申请,并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恢复健康证明,报校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审批。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第八章  退学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因学习困难、患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学习的,由本人提出书面退学申请,导师同意;因业务能力弱等不宜继续培养者,由导师提出退学建议。对上述两种情况,系(院)审核并签署意见,报校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审查,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学:

(一)一门学位课程重修两次仍不合格的;

(二)休学期满后,未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或虽申请复学,但经复查不合格的;或准予复学,逾期2周仍不到校办理复学手续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连续2周及以上未参加学校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的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若有违纪行为,在被处理期间,不受理其本人提出的退学申请)。

第二十八条  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由研究生所在系(院)送达研究生本人,由研究生本人签收,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退学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述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述。研究生的申述按照《闽江学院学生申述办法》处理。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条  研究生按培养方案要求,完成了规定的各项培养环节,德、智、体考核合格,且毕业(学位)论文答辩通过,经系(院)审核,学校批准,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申请提前毕业的研究生应于每年3月底前提交申请,并缴清全程学费。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按培养方案要求,修满应修学分,完成必修环节,但毕业论文未完成或答辩不通过的,可申请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研究生结业后,不再补作毕业论文答辩,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学满1学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发给肄业证明。

第十章  奖励、处分与其他

第三十四条  系(院)对品学兼优的研究生应根据闽江学院研究生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对由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研究生,应根据《闽江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处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校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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