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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闽江学院硕士学位论文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江学院 /2014-06-14

 闽院研〔2013〕2号

 

各处(部、室)、各系(院)、各单位:

现将《闽江学院硕士学位论文评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闽 江 学 院

2013年12月16日


闽江学院硕士学位论文评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硕士学位论文评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在册研究生

第二章  硕士学位论文要求

第三条 硕士学位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并有新的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承担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四条  硕士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硕士生独立完成。学位论文一般应包括:序言、综述、理论分析、实验与计算、总结、参考文献等;须文字精练通顺,条理分明,图表清晰整齐;一般应在3万字以上,学位论文摘要(中、外文)1000字左右;对论文内容和格式的具体要求,见校硕士学位办公室有关规定。

第五条  硕士生在论文工作开始前应按要求作开题报告。硕士生用于论文研究和撰写的时间一般1年左右。

第三章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

第六条 硕士生论文答辩工作一般在学习期间进行,硕士生必须在规定时限内提交论文及摘要。指导教师应根据硕士论文的学术要求审查论文,并写出详细学术评语。学位论文经导师审查同意后,由硕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预审查,预审通过后,方可正式向校硕士学位办公室提交论文答辩申请。

第七条  硕士论文须聘请3位省外同行专家对论文进行盲审评阅。论文评阅人名单由导师提出建议,硕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报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并聘请。

第八条  论文评阅人应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答辩委员会参考。在评阅论文时,学术学位硕士论文可参考以下几点审查论文质量:(1)论文的理论意义和实际价值,有无新的见解;(2)论点是否正确,论据是否充分可靠;(3)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程度;(4)研究方法和技能,写作的逻辑性,以及其他优缺点。论文评语应明确表示被评阅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是否同意被评阅论文参加答辩。专业学位硕士论文评阅标准应参照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有关规定。

第九条  论文评阅由校硕士学位办公室组织或者委托校研究生工作办公室组织,学位申请者的导师不参与。论文评阅人名单、评阅意见、论文评分以及有关材料应对学位申请人保密。

第十条  论文评阅结果如有1位评阅人的评语属不同意答辩, 不能举行论文答辩。硕士生须根据评阅人的意见进行不少于3个月的认真修改后方可再次申请重新评阅论文。

第十一条  答辩委员会应由5-7名本学科、专业和相关学科、专业的教授(或其他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一般应有校外有关学科的专家参加。答辩委员会成员数须是单数。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教授(或其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申请人的导师不得担任答辩委员会委员。

 第四章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条 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协助答辩委员会办理答辩有关事宜,参加答辩工作全过程并对答辩过程中委员的提问、答辩人的回答及答辩委员会决议等情况作详细记录。答辩结束后,答辩秘书将有关硕士研究生申请硕士学位的应交材料在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开会之前,交到校硕士学位办公室。

第十三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委员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准确公正,按原则办事。评审论文时,要按硕士学位论文的要求严格把关,不降低标准。答辩委员会成员参加答辩前,应事先阅读论文全文与摘要,要做好提问准备。答辩要发扬学术民主,对论文是否通过,是否建议授予学位,应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经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通过建议授予硕士学位,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方有效。

第十四条  答辩会前,答辩委员会应先开预备会议,由答辩秘书汇报答辩会准备情况;导师介绍研究生简历,在校学习成绩和表现,商议答辩工作有关事宜等。

第十五条  论文答辩程序:(1)主席宣布答辩开始,宣布答辩委员会成员及秘书名单,申请答辩人姓名和论文题目;(2)申请人报告论文研究目的、基本论点、主要内容(一般不超过半小时);(3)委员提问,申请人回答问题;(4)休会,答辩委员会举行会议(宣读导师和论文评阅人的评语,商定评价论文的标准,对论文作出学术评语,并对是否通过,是否建议授予学位等进行表决);(5)复会,主席宣布委员会对论文的评语和表决结果。

第十六条  答辩结束1周内,答辩委员会秘书应将答辩人的申请学位材料(包括学位论文及其中、外文摘要,导师和评阅人对论文的评阅意见,论文答辩会原始记录,以及表决票等一式两份)交送硕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第十七条  答辩不合格的,经答辩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可在1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若答辩委员会未做出修改论文和重新举行答辩的决议,或超过规定的学习年限,或重新答辩仍未通过者,以后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第五章  授予学位的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硕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接到答辩委员会提交的申请者材料后应对申请人逐个审核,作出是否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报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十九条  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要对分委员会的建议、上报材料认真进行审议,作出是否授予硕土学位的决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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