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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闽江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江学院 /2014-06-14

 闽院研〔2013〕3号

 

各处(部、室)、各系(院)、各单位:

现将《闽江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闽 江 学 院

2013年12月16日


闽江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在册研究生。

第三条 我校授予硕士学位,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有权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或学位类型授予。

第二章  学位授予标准

第四条 学位申请者必须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一)掌握有关学科扎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三)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能写出论文摘要。

第三章 学位申请和审批手续

第五条 凡是遵守社会法制和学校纪律,道德品质好,思想作风端正,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办法的规定申请硕士学位。

第六条 学校对硕士学位申请者的资格进行审查,凡有下述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学位申请:

(一)在政治思想品质和道德品质方面犯有严重错误者;

(二)在学期间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

(三)在课程考试和论文工作中舞弊作伪者,或存在学术不端行为者;

(四)未修满规定学分或课程成绩未达到合格标准。

第七条 属第六条(一)—(三)之情况者,在毕业之前,若确有立功表现或显著进步、研究生课程学习成绩优秀、论文研究工作取得突出成果,毕业论文评阅及答辩均为优秀的研究生,可由本人申请,经硕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提交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审批。

第八条 学位申请人不得用同一篇论文同时或先后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学位申请,如发现此情况,停止学位申请或撤销已授予的学位。

第九条 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硕士学位授予标准,对学位申请者的情况进行全面审查,综合评价,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全体成员过半数(不含半数)同意,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硕士学位获得者名单由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发文公布,颁发硕士学位证书。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确认学位错授或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办法的情况,经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可以撤销该学位。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校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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