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用行为共同说解释我国刑法中的共同犯罪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刘明祥[1]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年:2017
期刊名称: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卷:35
期:1
页码范围:61-66
增刊:正刊
语言:中文
ISSN:1674-5205
链接地址: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flkx201701006.aspx
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16JD820018)“犯罪参与基本问题研究”
关键词:共同犯罪;行为共同;单一正犯;主犯;从犯
摘要:试图用德、日的行为共同说来解释我国刑法规定的共同犯罪,不仅是行不通的路径,而且其理论根据也不可靠.我国刑法规定的共同犯罪之所以不能用行为共同说来解释,归根到底是因为行为共同说是区分正犯与共犯的区分制犯罪参与体系的产物,而我国刑法采取的是不区分正犯与共犯的单一正犯体系.德、日刑法中的共同正犯或共犯必须在定罪阶段(犯罪论层次)确定,而我国刑法中的共同犯罪则是在量刑(处罚)阶段才涉及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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