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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合同的法律构造与效力认定

中国人民大学 辅仁网/2017-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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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合同的法律构造与效力认定
外文标题:The Legal Construction and Validity Confirmation of the Pre-contract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焦清扬[1]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北京 100872

年:2016
期刊名称:社会科学
期:9
页码范围:101-109
增刊:正刊
收录情况: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国科技核心期刊
所属部门:法学院
语言:中文
ISSN:0257-5833
链接地址: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shkx201609010.aspx
关键词:预约合同;违约责任;继续履行;信赖利益
摘要:预约合同制度在我国合同法立法上是一处空白,但实务之亟需要求理论尽快做出回应.在实践中如何区分预约与本约、预约合同的判断标准以及预约合同的法律后果均是争议焦点.预约合同应当被认为是与本约相独立的合同,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预约合同,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尤其是理应承认继续履行这一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于预约合同中的适用性,其实际亦是对“应当缔约说”效力的体现与衍生;由于违反预约合同,受损方丧失的是订立本约的机会,故其可获得的赔偿应当限于预约合同之信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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