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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媒介平台的性质转变及其提供者的责任承担

中国人民大学 辅仁网/2017-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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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媒介平台的性质转变及其提供者的责任承担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杨立新[1]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

年:2016
期刊名称:法治研究
卷:105
期:3
页码范围:16-26
增刊:增刊
语言:中文
ISSN:1674-1455
链接地址: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fazyj201603003.aspx
人气指数:2
浏览次数:2
基金:司法部2014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课题“多数人侵权行为与责任”项目(14SFB2002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关键词:网络媒介平台;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性质转化;责任
摘要:网络媒介平台本不负有为网络交易服务的功能,但在网络交易大潮中,信誉良好的网络媒介平台也参与对网络交易提供服务,因而存在网络媒介平台转化为网络交易平台的可能性,性质发生了转化的平台提供者就会发生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承担责任的后果。网络媒介平台转化为网络交易平台需要具备多种要素,但是最根本的要素,是为网络交易当事人提供订立网络交易合同的“下单”服务,即对消费者与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订立网络交易合同提供平台服务。具备了这个要素,这种转化就具备了最根本的动因,就会发生网络平台服务性质的转化,网络媒介平台提供者的身份就转变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对于在其网络上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就应当承担附条件不真正连带责任或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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