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王利明[1]
机构:中国人民大学
年:2015
期刊名称:当代贵州
期:33
页码范围:64
增刊:增刊
语言:中文
ISSN:1008-4967
链接地址: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ddgz201533033.aspx
关键词:社会效果;人的债务;执行阶段;人民群众;破产程序;法律的权威;中都;国有资产流失;优先保护;可能范围;
摘要:每一部法律在制定的过程中都要考虑社会效果,所谓社会效果就是有效地协调了各种利益关系,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多年前,有一个法官曾经和我讨论一个案例,在该案例中,一个债务人欠了三个人的债,三个债权人都打赢了官司,案件进入到执行阶段.在执行时,法官发现债务人只有不到一千万的财产,而其欠每个债权人的债务,都超过了一千万.这是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究竟如何执行?有人主张应当考虑执行的社会效果.但社会效果如何把握,就又成了一个问题了.有人说,债务人的财产应该先给本地的企业,要支持地方的经济发展.有人说,应当将债务人的财产执行给国有企业,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还有人说应该将财产执行给私营企业,才能体现对民营经济的促进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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