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财产转让的法律规制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王利明[1]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年:2014
期刊名称:中国检察官
期:13
页码范围:72
增刊:增刊
收录情况:CSSCI(31D0562014010012)
所属部门:法学院
语言:中文
ISSN:1008-6676
链接地址: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zgjcg201413027.aspx
DOI:10.3969/j.issn.1008-6676.2014.13.027
人气指数:1
浏览次数:1
关键词:抵押财产转让;法律后果;涤除权;善意取得
摘要:抵押人能否在抵押期间内将抵押财产转让给他人,由于我国《物权法》第191条对抵押人擅自转让抵押财产的规定仍不清晰,因而在适用中经常发生争议.原则上,如果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并主张就获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按照私法自治原则,只要不损害其他人的利益,法律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但问题在于,在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抵押人是否可以转让抵押财产.
作者其他论文
构建统一的不动产物权公示制度--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王利明.政治与法律.2014,2-7.
论债法总则与合同法总则的关系.王利明.广东社会科学.2014,224-236.
法治:良法与善治.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5,114-121.
我国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发展与改革.王利明.中国大学教学.2015,31-35.
四中全会将绘就"法治中国"路线图.王利明.人民论坛.2014,5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