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物权行为"的规范在我国法律的立场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胡小丹[1]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北京,100872
年:2014
期刊名称:卷宗
期:7
页码范围:470-471
增刊:增刊
语言:中文
ISSN:1005-4669
链接地址: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juanz201407411.aspx
关键词:物权行为;物权公示;善意取得;抽象性原则
摘要:从罗马法到德国普通法都对债权和物权的概念有了明晰的区别,在德国理论体系中已认定物权的变动需要一个物权变动的名义以及一个物权变动的形式,即物权行为。我国《物权法》对是否承认了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学术界对此也有不同的看法。在物权变动领域,我国体现形式主义原则的主要制度即物权公示制度和客观善意取得制度,通过分析本人比较认可物权行为理论,我国法律也给物权行为理论的解释留下了空间,但实际上仍未承认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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