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约合同若干问题研究--我国司法解释相关规定述评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王利明[1]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年:2014
期刊名称:中国检察官
期:17
页码范围:75
增刊:增刊
所属部门:法学院
语言:中文
ISSN:1008-6676
链接地址: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zgjcg201417032.aspx
DOI:10.3969/j.issn.1008-6676.2014.17.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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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预约合同;买卖合同纠纷;合同立法;合同订立;司法解释;《解释》;违约责任;损害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违约方;
摘要:预约合同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重要方式,并在实践中广泛采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条首次在法律上正式承认了预约合同,具有重要意义,但对预约合同的认定、法律效力等同题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仍然有待于从理论上进一步探讨.《解释》第2条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我国现行合同立法对预约合同规定的缺失问题,形成了关于预约的基本制度:第一,确立了"预约"的概念.第二,承认预约本质上是一种合意.第三,承认预约是和本约相区别的合同.第四,承认违反预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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