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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视野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立案管辖研究

中国人民大学 辅仁网/2017-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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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视野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立案管辖研究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赵桂民[1]
机构: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中国人民大学

年:2014
期刊名称:西部法学评论
期:03
页码范围:75-81
增刊:正刊
语言:中文
ISSN:1674-3687
关键词:立案管辖;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
摘要: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无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是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实施本罪行为的,都应由公安机关立案管辖;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也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两罪都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围,如果符合自诉案件条件的,都是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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