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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科学性诸因素之探析

中国人民大学 辅仁网/2017-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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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科学性诸因素之探析
外文标题:Analysis of the Factors of Scientific Nature in Local Legislation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黄建武[1]
机构:[1]男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研究领域为法理学、法社会学代表作有《法的实现——法的一种社会学分析》《试论法律对自由的确认与调整》《法权的构成及人权的法律保护》《民主的价值追问及制度的法律化》等E-maillpshjw@mail.sysu.edu.cn

年:2014
期刊名称:中山大学法律评论
期:20144
页码范围:3-18
增刊:正刊
所属部门:法学院
语言:中文
基金:本文为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法的价值与法律调整”(项目号08G-06)的研究内容。
关键词:地方立法#科学性#法律体系#法律调整
摘要:本文认为,立法的科学性指立法应当符合客观规律的要求。这些规律既包括法律构成的理性规律,也包括社会活动和社会发展规律。保障地方立法的科学性应当注意到几个方面:立法必须符合法律体系的构成规律,由此才能保证地方立法的内容和效力与整个国家法律体系的和谐一致;立法必须符合社会需要和社会发展规律,由此地方立法才能有效回应地方建设和发展的要求;立法必须选择适当的法律调整方式,由此,地方立法才能建立起影响社会关系的有效法律机制;必须根据法律调整的需要作资源投入,由此才能保证法律的有效实现。
作者其他论文



关于法行为的一般研究.谢邦宇;黄建武.1993,34.
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理论座谈会发言摘要).谢邦宇;崔敏;陈春龙,等.中国法学.1991,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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