删除或更新信息,请邮件至freekaoyan#163.com(#换成@)

广告责任不应当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

中国人民大学 辅仁网/2017-07-04

文献详情
广告责任不应当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杨立新[1]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年:2013
期刊名称:甘肃理论学刊
期:5
页码范围:132-135
增刊:增刊
所属部门:法学院
语言:中文
ISSN:1003-4307
链接地址: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gsllxk201305026.aspx
DOI:10.3969/j.issn.1003-4307.2013.05.026
人气指数:1
浏览次数:1
关键词:广告责任;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
摘要:在我国食品、药品质量堪忧的时代背景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第44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虚假食品、药品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承担无过错责任.本文对此规定提出不同意见,认为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承担广告责任应当坚持过错责任原则.
作者其他论文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法律地位与民事责任.杨立新;韩煦.江汉论坛.2014,84-90.
为同性恋者治疗的人格尊严侵权责任--兼论搜索引擎为同性恋者治疗宣传的虚假广告责任.杨立新;吴烨.江汉论坛.2015,122-128.
债法视角下的信用卡冒用损害责任.杨立新;王玲芳.求是学刊.2015,80-88.
网络平台提供者的附条件不真正连带责任与部分连带责任.杨立新.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5,33(1),166-177.
有关产品责任案例的亚洲和俄罗斯比较法研究.杨立新.求是学刊.2014,41(2),82-98.

相关话题/广告 食品 法学院 网络 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