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责任不应当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杨立新[1]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年:2013
期刊名称:甘肃理论学刊
期:5
页码范围:132-135
增刊:增刊
所属部门:法学院
语言:中文
ISSN:1003-4307
链接地址: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gsllxk201305026.aspx
DOI:10.3969/j.issn.1003-4307.2013.05.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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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广告责任;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
摘要:在我国食品、药品质量堪忧的时代背景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第44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虚假食品、药品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承担无过错责任.本文对此规定提出不同意见,认为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承担广告责任应当坚持过错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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