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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前会议制度的规范建构与制度适用——兼评《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2款之规定

中国人民大学 辅仁网/2017-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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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前会议制度的规范建构与制度适用——兼评《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2款之规定
外文标题:The Regulation Construction and Regime Application of Pretrial Conference System: Comment on the Article 182(2) of Criminal Procedure Law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陈卫东[1]杜磊[2]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2]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年:2012
期刊名称:浙江社会科学
期:11
页码范围:31-43
增刊:增刊
收录情况: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CSSCI(33C0522012110005)
所属部门:法学院
语言:中文
人气指数:1
浏览次数:1
关键词:庭前程序;庭前准备程序;庭前会议
摘要:在我国,长期以来疏于对庭前准备程序的研究与制度构建,在实践中引发了一系列问题。此次修法构建了具有我国特色的刑事庭前会议制度,标志着我国刑事诉讼程序步入了精细化、科学化的发展轨迹。庭前会议承载着公正与效率两大价值,发挥着资讯、确保庭审实质化、程序分流以及防止庭前预断等基本的制度功能。但从司法适用的角度来讲,有必要对庭前会议启动方式、主持者、处理问题的范围、处理问题的方式与效力以及庭前会议的程序问题做进一步的明确。庭前会议,从本质上来讲属于庭前准备程序。因此,对庭前会议的理解与适用在不违背立法原意的基础上,应当遵循这一基本的制度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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