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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监管渎职罪疑难问题探析

中国人民大学 辅仁网/2017-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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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监管渎职罪疑难问题探析
外文标题:Analysis to Difficult Issues on Crime of Dereliction of Duty to Food Regulatory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谢望原[1]何龙[2]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2]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年:2012
期刊名称:政治与法律
期:10
页码范围:68-78
增刊:增刊
收录情况: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CSSCI(31D0612012100008)
语言:中文
关键词:渎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监督过失;管理过失
摘要:食品监管渎职罪的犯罪主体不仅包括县级以上各级食品监督管理部门中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而且包括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该罪的行为方式包括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且每种行为方式均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决定了该罪为结果犯;在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过失竞合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场合,只有渎职行为与危害结果存在直接或必然因果关系时,才能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食品监管渎职罪的刑事责任;主管人员构成该罪以其存在"监督过失"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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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个方面把握"携带凶器盗窃".谢望原.人民检察.2014,73.
内急外缓--移动产品外包项目管理.何龙.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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