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组织法修改应坚持的原则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肖中华[1]
机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国家检察官学院
年:2011
期刊名称: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期:06
页码范围:10-13
增刊:增刊
所属部门:法学院
语言:中文
ISSN:1004-9428
关键词:法律监督;检察机关;宪法性规范;检察官法;原则性规定;民事公益诉讼;强制措施;监督程序;监督内容;检察建议;
摘要:<正>任何法律的制度修改,都需要遵循一定的准则,以明确方向,解决在设置规范内容和拟定条文上的分歧,形成共识。我认为,修改组织法应当把握如下原则:第一,以宪法为根据,与诉讼法相协调,但不设置纯粹的宪法性规范,避免与诉讼法程序规范混用。宪法对于检察机关地位职权的原则性规定,在组织法中不应简单重复,要有具体、明确的实质内容。比如对于"法律监督机关"的规定,应侧重于"法律监督"范围,不仅要把对刑事诉讼、民事公益诉讼,对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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