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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法律后果

中国人民大学 辅仁网/2017-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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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法律后果
外文标题:Legal Consequences Following the Expiration of the Term of Right to Use Land for Construction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高圣平[1]杨旋[2]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2]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年:2011
期刊名称:法学
期:10
页码范围:104-112
增刊:正刊
收录情况: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CSSCI(31D0562011100014)
语言:中文
基金:本文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11工程”三期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全球土地财产权市场化的限度”的阶段性成果。
关键词: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土地使用费#地上物#补偿请求权#取回权
摘要: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可以续期,其中住宅建设用地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经申请而续期。续期的期限应综合考虑土地收益率与土地还原利率、土地估价误差、房屋的结构与耐用年限和土地用途等因素;续期的次数以一次为宜;续期时应当按照约定或规定支付土地使用费,但也不排除土地所有人放弃此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就地上物享有补偿请求权;土地所有人不予补偿的,应适当延长使用年限;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愿意延长的,丧失补偿请求权并应在合理期间内取回地上物;逾期不取回的,土地所有人无偿取得地上物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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