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动产征收中预告登记权利人的法律地位和利益保护
外文标题:On the Legal Status and Protection of the Holder in Advance Notice Registration in Real Estate Requisition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吴春岐[1]
机构: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北京,100872
年:2011
期刊名称: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期:3
页码范围:51-58
增刊:增刊
收录情况: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
所属部门:公共管理学院
语言:中文
ISSN:1001-9839
链接地址: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sddxxb-shkx201103008.aspx
DOI:10.3969/j.issn.1001-9839.2011.03.008
基金:2008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青年基金
关键词:预告登记;不动产征收;征收补偿;违法征收救济
摘要:预告登记后的权利是一种"债权物权化"的典型.预告登记具有预防妨害的效力、保全顺位的效力、保全权利的效力.但预告登记不能对抗不动产征收.预告登记权利人应当属于该不动产上的利害关系人,应当获得征收补偿.在违法不动产征收中,对于不动产尚未灭失的情况,可以采取物权请求权的保护方法,请求恢复原状;对于不动产本身已经灭失的情况,预告登记权利人可以采取侵权请求权的保护方法,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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