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消费者隐形损害的赔偿基金制度
文献类型:会议
作者:杨立新[1]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北京 100872
年:2010
会议名称: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会年会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学术研讨会
会议论文集: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会年会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学术研讨会论文集
页码范围:58-67
会议地点:北京
会议开始日期:2010-04-24
语言:中文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隐形损害;赔偿基金;构成要件
摘要: 消费者因经营者的违法行为遭受隐形损害,由于不符合侵权责任构成要求的实际损害要件,因而很难得到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救济。为了保障消费者的隐形损害在转化为实际损害时能够得到及时救济,同时也能够更好地协调消费者权益保护和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消法》应当设立消费者隐形损害赔偿基金制度,在消费者协会的管理下,充分发挥该基金的作用,更好地保护好消费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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