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地方性法规审查机制的宪法学分析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曹鸾骁[1]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
年:2010
期刊名称:理论界
期:3
页码范围:52-54
增刊:增刊
语言:中文
ISSN:1003-6547
链接地址: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llj201003023.aspx
DOI:10.3969/j.issn.1003-6547.2010.03.023
关键词:地方性法规;审查机制;重构
摘要:规制我国地方性法规的法律规范存在逻辑悖论和诸多理论问题,运用宪法学原理对其分析不难发现: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都不是地方性法规的审查主体; "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标准存在逻辑悖论, "不适当"标准缺乏可操作性;赋予相关机关撤销权和改变权有违人民主权理论和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故需要依据<宪法>和宪法学原理重构我国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和审查机制.
作者其他论文
对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否定性评价--兼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违宪.曹鸾骁.理论界.2010,91-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