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纽约公约》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兼论我国涉外仲裁立法的修改与完善
外文标题:On the Acceptance and Enforcement of the Verdict of New York Pact in China——Also on the Modification and Perfection of Arbitration Legislation concerning Foreign Affairs in China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赵秀文[1]
机构:中国人民大学,北京,100872
年:2010
期刊名称:江西社会科学
期:2
页码范围:155-163
增刊:增刊
收录情况: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
语言:中文
ISSN:1004-518X
链接地址: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jxshkx201002037.aspx
基金: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
关键词:《纽约公约》裁决;承认与执行;涉外仲裁机构;涉外裁决
摘要:作为<纽约公约>的缔约国,在过去的20多年间,我国遵循公约规定的条件,忠实地履行了承认与执行公约裁决的国际法义务.公约裁决包括外国裁决和非本国裁决.在国际商事仲裁司法实践中,地域标准已经成为各国普遍认可的区分本国裁决与外国裁决的主要标准,但对于某一裁决是否属干本国裁决,归根结底由相关国家法院依据当地法律作出裁定.公约项下的非本国裁决所针对的是裁决地与裁决执行地同属一个国家的情况,非本国裁决对于裁决地和裁决执行地国而言,既不是本国裁决,也不是外国裁决.我国现行仲裁立法存在混淆上述概念的情况,因此在对我国仲裁法进行修订的过程中,我们应当充分考虑将各国普遍认可的地域标准作为区分我国裁决与外国裁决的标准,并纠正我国现行立法中不符合仲裁实际情况的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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