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秘密侦查立法的几点思考
外文标题:On some considerations of the secret investigative legislation in our country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章华峰[1]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
[2]泸州市公安局
年:2008
期刊名称: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卷:20
期:6
页码范围:77-82
增刊:增刊
语言:中文
ISSN:1009-8410
链接地址: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scjggdzkxxxb200806015.aspx
DOI:10.3969/j.issn.1674-5612.2008.06.015
关键词:秘密侦查;立法;必要性;适用原则;权力救济
摘要: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已不能满足秘密侦查实际需要, 为规范和控制侦查权、保障人权, 为履行国际义务、与国际接轨, 必须对秘密侦查的适用原则、范围和程序作出具体规定.可采取两种立法方式:一是宪法和刑诉法授权侦查机关各自单独立法来规定秘密侦查行为;二是在刑诉法中将所有侦查机关的秘密侦查行为共同加以规定.同时, 应明确规定秘密侦查行为的比例原则、必要性原则和审批原则;规定秘密侦查只能适用于重大复杂案件;规定秘密侦查的实施主体、批准主体和监督主体、实施期限和延长程序, 以及秘密侦查记录的销毁制度;规定相对人的权利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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