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体系,法的渊源体系与法律体系的概念辨析
文献类型:会议
作者:季长龙[1]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北京,100872
年:2007
会议名称:中外法律体系比较国际学术研讨会
会议论文集:中外法律体系比较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
页码范围:183-206
会议地点:北京
会议开始日期:2007-10-13
所属部门:法学院
语言:中文
关键词:法律体系;法体系;法律渊源体系;法学理论;立法模式
摘要:在理论和实践当中,人们往往对法的体系和法律体系不加区分地使用,尤其是在多种意义上使用法律体系这一概念,而不加以界定,造成理解上的很大困难。法律体系一词的含义至少有四种,第一种观点认为法律体系是由多层次的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这是许多教科书上采用的观点,它在法的体系意义上使用法律体系;第二种观点认为法律体系是指比较完备的法律或法制,这是在法律系统或法制意义上使用这一概念; 第三种观点认为法律体系实质是指不同国家机关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分类的体系,这是在立法体系(法律渊源体系)上使用这一概念;第四种观点就是1983年4月在上海召开的专门讨论法律体系问题的法学理论研讨会上多数学者的理解,即法律体系是以一国现行的法律规范为基础,以按照一定标准划分的部门法为主体,以宪法为统帅,组成多层次、多部门的、内容和谐一致、形成完整统一的有一机整体。这是将法的体系和立法体系混合的意义上使用这一概念。看来,一般而言,法律体系主要是在法的体系意义上使用,与法的体系混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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