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言学校"事件评析--以我国宪法文本中普通话条款的规范分析为路径
外文标题:Analysis of the Event That Opening Dialect School in a Certain Area——Following the Analysis of the Provisions on Standard Chinese Pronunciation in the Constitution Text of the P. R. C.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张震[1]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 北京100872
年:2007
期刊名称:山东社会科学
期:5
页码范围:26-31
增刊:增刊
收录情况: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
所属部门:法学院
语言:中文
ISSN:1003-4145
链接地址: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sdshkx200705004.aspx
DOI:10.3969/j.issn.1003-4145.2007.05.004
关键词:宪法 普通话 推广 方言 宪法规范
摘要:对近来所出现的方言学校这一文化现象,有必要从宪法角度进行规范分析.从宪法角度解析方言学校事件,需要先明晰宪法上"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条款的涵义.该条款中的"普通话"与"推广"两词有各自的涵义与功能.方言具有一定的功能,但是其局限性是相当明显的.从理论上的"语言权"的视角看,普通话在我国语言体系上具有优先和主导地位.宪法规范的效力性及至上性是法治国家的基石理念.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在冲突中的统一是宪法价值的精髓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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