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pact of forestland property rights on households’ income from forestry based on analysis of two cities in Jiangxi
JIDengyan通讯作者:
收稿日期:2015-10-9
修回日期:2016-05-22
网络出版日期:2016-08-25
版权声明:2016《资源科学》编辑部《资源科学》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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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引言
森林由于具有涵养水源、调节气候、净化环境等诸多生态功能和为农民带来收入等经济功能,日益受到社会关注[1]。从多次的全国森林资源清查结果可知,中国的集体林占据了林地面积的60%左右,如何有效利用这部分林地资源直接关系到林区农民的生计和农村社会的发展。但同时也应看到,20世纪80年代的林业“三定”改革之后,中国集体林仍存在质量差、产出低下和无法保证农民增收等不足[2-4]。1989-2003年间,农村集体林的产出水平仅为国有林的40%左右,而在集体林居多的南方地区,集体林的产出水平也仅为国有林的50%左右[5],表现为占全国林地60%的集体林地的森林蓄积量不足中国森林总蓄积量的50%[6]。而在传统木材供应地的南方集体林区,各省份的森林蓄积水平远低于世界森林蓄积的平均水平[6,7]。学界普遍认为导致这一时期集体林生产力低下的根本原因在于集体林权公有化程度较高和森林资源管理的产权不清、责任不明[2,4]。为此,中国于2003年开始了新一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下简称“新一轮林改”)。新一轮林改增强了林业投资吸引力、带动了林地生产投入和造林投入、激励林产品产出稳步提升[8,9]。但改革中也存在如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激励农户可持续经营林地和获取可持续林业收入的问题[9],这也是改革后政策制定者和林业研究人员关注的重点。新一轮林改实施以来,大量****就改革对农民收入的影响进行了探讨[8,10-12],但由于研究区域、使用指标或数据收集时间差异等原因,导致目前学界对改革的经济成效并未达成共识[13]。同时,这些研究也存在以下不足:一是研究主要集中于新一轮林改对农户短期林业收入的影响,缺少林改政策如何影响林地生产力,并最终作用于相对长期的经济效益的考察;二是研究主要是描述分析改革初期农户林业收入的变化或探究林改政策、农户对政策的认知、林权证书发放等对农户林业收入的影响,较少探讨产权因素,尤其是产权完整性对农户林地经营性收入的影响。关于农地产权改革的研究表明,土地产权可通过地权投资激励效应或资源配置效应影响农业绩效,进而改变农户的农业收入,其中农户的产权认知是农户决策和行为的基础[14,15],而农户可获取的林业收入不仅受投资收益稳定性的影响,也受到他们能否及能获得多大份额的投资收益(由产权完整性决定)的影响[16]。
鉴于林地产权改革对农户林业经营性收入可能存在的重要影响,本文首先从理论上识别了林地产权对农户林业经营性收入的影响机制,然后利用江西省遂川县和丰城市的农户调研数据实证检验了农户的林地产权认知对其林业经营性收入的影响。本研究的主要学术贡献表现在:一是,目前大量的研究已经分析了林地产权状态对林地投资和流转行为的影响,但是很少有文献分析林地产权改革是否会通过林地投资和流转行为等途径,对农户的林业经营性收入产生影响,本研究补充了该方面的研究不足;二是,鉴于林地产权的权利束比农地产权的权利束更为复杂,本研究识别了林地产权的完整性和安全性,从产权完整和产权安全两个维度对农户林业经营性收入的影响进行了实证分析。这不同于现有的农地产权研究主要关注安全性以及林地产权研究主要关注林改政策(认知)、是否进行林权改革或发放林权证等对农户收入的影响。本研究将为进一步完善林地产权制度的政策设计,以及通过产权改革增加农户林业经营性收入等改革提供政策参考。
2 理论分析
新一轮林改进一步明确了农户对集体林地的产权主体地位,同时此次改革还建立和完善了林业经营和林地市场发育的政策环境,如减免税费、放松砍伐限制、搭建林地流转中心等,这些改革举措不仅可以使得农户从林地经营中获取经营性收入,也可以通过流转经营权获取租金收益[17]。考虑到林改能否激励农户对林地的劳动、资本等要素投入,进而提高他们的林业经营性收入,是衡量政策实施绩效是否得以显化的重要指标[8,10],本文重点考察了林权对农户林业经营性收入的影响。农户的林业经营性收入,特别是相对长期的经营性收入主要取决于林地的经营效率。影响农户林地经营效率的因素除技术条件、信息了解程度和自然环境条件外,还包括土地、资本和劳动力等要素的投入[15,18],而这些要素的投入则取决于农户的决策行为,如土地投资、土地流转等。这是因为,农户的土地投资、土地市场参与等行为直接影响了农户配置到生产中的要素量,尤其是在要素市场发育并不完善的农村地区,家庭可用要素的数量、通过要素市场获取的数量和可能性等都可能影响家庭的农业和林业生产效率。由此可见,农户的林地经济行为通过影响林地经营效率[18],进而改变农户的林业经营性收入。但农户不同林地经济行为对林业经营效率的影响存在差异。在林业生产中,资本和劳动力投入的增加可以通过提高林产品的产出效率,增加农户的林业收入[18,19],尤其是在当期集体林地投资水平过低导致集体林生产效益较低的情况下该效应表现地更为明显。在中国农村劳动力市场存在明显缺陷的背景下,农户参与林地交易市场一方面可促进林地从利用效率较低的农户向高效率农户转移,优化林地资源配置效率,提高林地经营整体效率水平[15,20];另一方面也可以改变农户经营的土地规模,实现农户林地经营效率,特别是规模效率的提升[18]。然而,林地经营规模的增加对农户林地经营效率的具体影响还取决于当前林业经营成熟度,如果农民的林业经营尚不成熟,较小的林地经营规模反而可充分利用农户家庭的资源投入,实现更高的林地经营规模效率和综合效率[18]。
2003年开始的新一轮林改通过赋权、权属证明核发、明确和稳定林地承包期等措施提高了农户的林地产权完整性和安全性[16]。林地产权的完善对农户林地经济行为可能具有较为复杂的影响。如农户的林地投资行为,由于持有林地产权的完整性表征了农户林地权益的范围和程度,因此,赋予农户更为完整和自由行使的林地权利(如自由砍伐木材、自由流转林地或自由选择更高收益的树种进行种植)可以增加林地经营收益实现的可能性,从而激励农户的投资行为(收益效应);安全的林地产权还可以通过保证投资者的收益免遭政府、个人或其他机构侵占而提高投资者的投资意愿(保证效应)、激励土地作为抵押品的实现,增加农户可用于林地投资的要素,促进投资行为的实现(抵押效应)、允许投资者根据外部环境变化适时地出售或租出土地,减少投资的风险(实现效应),从而激励经营主体的林地投资行为[16,21]。对于农户的林地流转行为,新一轮林改实现的林地使用权、流转权、抵押权等的强化,提高了农民转让林地经营权的可能性(产权行为能力加强效应)。但同时农户持有林权的完整性和安全性的提高也会提高林地的价值和林地流转的预期价格,强化农户的林地禀赋效应,进而抑制农户林地流转的积极性(参考钟文晶等[22]关于农地的分析)。此外,产权安全性提高还可以降低林地流转的交易成本,从而促进农户参与土地流转市场(交易成本减少效应)[15]。
综上所述,农户的林业经营性收入,尤其是相对长期的经营性收入与农户的林地经营效率紧密相关,而农户的林地经营效率可能受其林地投资或流转行为影响。农户持有林地产权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则可通过不同的途径直接作用于农户的林地投资决策或林地流转决策,最终表现为具有不同产权完整程度或安全程度的农户可能具有不同的林业经营性收入水平(见图1)。由于产权完整性与安全性对农户行为可能存在不同的影响,且这些影响均是不同权利完整性指标和安全性指标作用的综合结果,导致实际中获得的林地产权对农户林业收入的影响效应为以上效应的综合净效应。但通过识别产权安全和权属完整对农户林地经营性收入的净影响仍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捕捉各效应的大小关系,从而为制定针对性地提高农户经营性收入的政策提供经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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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新一轮林改、产权完整、产权安全与农户林业经营性收入间关系的理论分析框架
-->Figure 1Theory framework of the new round of collective forest tenure reform,property rights integrity and security and households’ income from forest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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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样本与模型描述
3.1 样本描述
3.1.1 研究区概况江西省是中国林地资源最为丰富的省份之一。据统计,江西省约有1072.00万hm2林地,森林覆盖率达到63.10%,远远高于第八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结果显示的中国森林覆盖率21.63%。同时,江西省也是新一轮林改较早的省份之一。继福建省之后,2004年江西省正式开始了新一轮林改,改革经历了试点与推广阶段。截止2015年初,江西的新一轮林改已进行10年。经过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地理位置、林业发展水平、林权改革状况等因素,本研究选择了能够较好代表南方集体林地资源经营管理的遂川县与丰城市作为研究区域。其中遂川县位于江西省的南部,是相对贫困和不发达的县,丰城市位于江西省的中部,是相对富裕和发达的市,两个县(市)林地资源均较为丰富。且遂川县是江西省的林业重点县,可以很好地代表林业重点地区,而丰城市为非林业重点县,是江西省众多林业资源丰富但又非林业重点地区的代表。
3.1.2 样本选择
本研究的数据来自于2015年1月对遂川县与丰城市农户开展的实地抽样调查,调查采取随机抽样的方式,在每个县(市)随机抽取7个乡镇,每个乡镇随机抽取2个村,每个村随机抽取30户农户作为调研对象,最终获得817户有效农户样本数据,删除未经营林地以及信息不全、不能满足研究要求的样本,本文最终使用的样本包括598户农户。
3.2 模型设定与估计方法
为探究林地产权对农户林业经营性收入的影响,本研究使用了两组不同的模型:第一组模型中自变量仅考虑产权变量、家庭特征变量、村级特征变量等(见公式(1)),主要用于观察林地产权对农户林业经营性收入的综合影响,即林地产权通过影响林地投资和林地市场发育,进而作用于农户的林业经营性收入(即捕捉产权的投资激励效应和资源配置效应的综合效应);
第二组模型参考了Smith对赞比亚地区土地产权对农业绩效的影响估计方法[23],除考虑第一个模型中的产权变量、家庭特征变量、村级特征变量外,同时还加入了投入变量(资本投入和劳动力投入),即在控制投入对农户获取林业经营性收入影响的情况下,捕捉产权通过影响林地要素市场发育对农户林业经营性收入的影响(见公式(2))。
具体模型如下:
式中
由于样本农户中,存在部分农户在本研究所关注的收入期(2004-2014年)内林业经营收入为零的情况,即收入变量存在截断问题,直接使用OLS估计模型参数会造成异方差问题。为此,本研究选取了Tobit 模型进行估计。
3.3 变量选择与描述
3.3.1 变量选择(1)因变量。本文的因变量为农户林业经营性收入。根据研究区域内农户的林业经营具体情况,本文选择的农户林业经营性收入包括油茶、木材、竹产品、茶桑果、木本药材、其他林产品销售收入以及农户自用林产品的折价收入。理想的研究是针对某一个具体的林种进行研究,从而可以克服不同林种在生长周期和价值特征方面差异对研究结果的影响。但是在研究区域,由于地形地貌和历史的原因,几乎所有农户经营的林种都非常复杂,很少有经营单一林种的农户。虽然不同林种的生长周期不同,但是农户往往只能够估算家庭经营的所有林业的经营性投入和产出,即农户很难将经营的某一个林种的投入和产出从家庭林业总经营投入和产出中分离出来。鉴于此,本研究未区分单一林种进行研究。考虑到林业生产的长周期性和林权改革政策实施效果的滞后性,本文考察的2004-2014年期间农户的林地经营性总收入一定程度上可以克服使用短期收入存在的不足。此外,由于研究区域内农户从事林业生产的目的包括自我消费、出售,同时部分农户的林地投资仍未完全收回,导致10年期限内林业净收入出现负数的情况。为此,借鉴Zhou 等的研究[24],本文的收入采用的是农户林地经营的毛收入,即农户林业经营性收入为2004-2014年间农户每年单位面积林地林产品销售收入与农户自用部分的折价进行折现加总后的值,其中折现率设定为2.826%,这是根据中国2004-2014年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的平均值修正所得。
(2)主要自变量。本文主要关注的自变量林地产权包括产权完整性和安全性。根据Ma结合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提出的三维土地产权安全概念可知,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可区分为法律层面、实际层面和认知层面三个维度,且认知层面的产权状况源于法律层面的产权,且相对于其他两个层面的产权,其被认为是更为直接的衡量土地产权的指标,同时也是农户决策和行为的基础[15]。因此,本研究中的林地产权变量使用的是农户的产权认知形式,包括产权完整性认知和安全性认知。
林地产权完整性认知通过林地转为农业用地的权利、林地转成其他林业用途的权利、自主选择树种的权利、经营非木质林产品的权利、林地抛荒权、林木采伐权、林地抵押权、林地村内流转权和村外流转权进行表征。参考已有研究的做法,对于每项权利,农户认为持有,则赋值为“3”,认为应征得村里面或林业局同意才持有则赋值为“2”,不确定是否持有则赋值为“1”,认为不持有则赋值为“0”[25,26]。此外,参考张英等[25]的处理方法,将林地转为农业用途、林地转成其他林业用途、自主选择树种权利和经营非木质林产品的权利加权平均来衡量使用权水平,将林地村内流转权和村外流转权加权平均衡量林地流转权水平。对于加权使用权、加权流转权指标的获取方法,本研究采取了类似于黄季焜等[27] 使用不同权重对组织服务功能指数进行测度的方法,结果发现采用不同权重计算的权利指标分析的结果基本一致,所以本研究均按平均加权法进行加权并汇报结果。此外,考虑到农户认知的权利执行力与其收入之间可能存在内生性,本文采用了同村其他农户林地权利认知的均值作为农户权利认知的代理指标[15]。
林地产权安全性认知用农户对林地在林权证到期后被调整的风险预期和林地将来10年被征收的风险预期衡量。对于每一项风险预期,农户认为有可能则赋值为“0”,认为不确定则赋值为“1”,认为不可能则赋值为“2”。由于农户的产权安全认知可能与农户的收入之间存在内生性问题,本文也利用同村其他农户林地产权安全认知的均值代替农户林地产权安全认知指标[15]。
(3)农户家庭特征变量。农户的林业收入与其社会经济属性和私人禀赋特征紧密相关,因此本文选取的家庭特征变量包括户主年龄、户主性别、户主受教育年限、家庭固定资产价值和2004年家庭经营主要林种类型变量。预期户主年龄对农户林业经营性收入的影响不确定,因为二者之间的关系取决于年龄与经验、林业生产持续性和新技术使用间的相关性[15];户主受教育程度对农户林业经营性收入的影响不确定,这是因为受教育水平越高的农户,林业生产效率可能越高,但教育水平越高的农户从事非农行业的可能性增大,对林业生产的依赖越少,其林业收入可能越低;户主性别方面,女性的身体素质和社会交际能力均低于男性,故对于投入较高、回收期较长的林业生产,男性的影响作用可能更大;农户家庭固定资产价值对农户林业经营性收入的影响不确定,一方面富裕的农户具有更多的资源用于支付林业生产成本和采用新技术,但富裕的农户也可能花更多的时间在休闲或非农工作上;由于林业生产的长周期性,农户现期获得的林业收入与前期的投资紧密相关。已经有研究表明,不同林种的投入存在差异,而且对农户林业收入的影响也不同[28,29],结合研究区域内农户经营的林种类型,本文选取了无林地、竹林、用材林、混合林(主要是油茶、杉树、竹林混合)和纯经济林表征林种类型,预期林种与农户的林业经营性收入正相关。
农户家庭特征变量中有些变量在10年期间基本保持不变(如户主性别、受教育年限等),而有些则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变化(如户主年龄)。但是同一区域内,农户家庭的一些特征或特征的相对变化在很多年内基本是保持稳定的[30]。因此,借鉴已有的研究,农户家庭特征变量本文统一使用2004年的数据。
(4)投入变量。本文的林业投入变量包括资本投入和劳动力投入。其中资本投入为农户每年单位面积林地购买肥类和农药等生产资料投入的折现加总值;由于劳动力投入也需要折现加总,本文使用了农户根据每年单位面积林地投工和当地雇工的市场价格折现加总值表示劳动力投入。在目前集体林投资水平普遍较低的情况下,预期两种投入与农户林业经营性收入正相关。
(5)村级特征变量。村级特征变量包括村到乡镇的距离和村林业重要性。村离乡镇越近,农户的非农就业机会越多,他们对林地较低依赖可能导致较少的林业生产投入,林地经营效率和经营收入可能更低。村里面的林业发展对于农户越重要,农户越可能将劳动力、资本等要素投入到林业生产中,林业生产效率也越高。
(6)其他变量。为控制区域间未观察到的社会、经济和制度等因素对农户林业经营性收入的影响,本研究引入了丰城市虚拟变量。
变量的定义与描述见表1。
Table 1
表1
表1变量定义及描述
Table 1Definition and description of variables
变量名称 | 变量定义 | 平均值 | 标准差 | 预期方向 |
---|---|---|---|---|
林业经营性收入 | ||||
农户林地经营性收入 | 2004-2014年期间每年农户单位面积林地产生的林业经营收入(包括林产品销售收入与农户自用部分的折价)折现加总值/(万元/hm2) | 0.30 | 1.05 | |
林地产权完整性认知 | ||||
使用权 | 根据林地转为农业用途、林地转成其他林业用途、自主选择树种权利和经营非木质林产品的权利认知值综合加权获得 | 2.31 | 0.77 | +/- |
流转权 | 根据林地村内流转权和村外流转权认知值综合加权获得 | 2.42 | 1.00 | +/- |
采伐权 | 采伐权认知:0=无,1=不确定;2=有,但需林业局同意;3=有,无需林业局 同意 | 2.17 | 1.01 | +/- |
抵押权 | 抵押权认知:0=无,1=不确定;2=有,但需村里同意;3=有,无需村里同意 | 0.86 | 0.99 | +/- |
抛荒权 | 抛荒权认知:0=无,1=不确定;2=有,但需村里面同意;3=有,无需村里同意 | 2.59 | 0.96 | +/- |
林地产权安全性认知 | ||||
调整风险预期 | 林权证到期后林地被调整的可能性预期:0=有可能;1=不确定;2=不可能 | 0.91 | 0.82 | +/- |
征收风险预期 | 未来10年林地被征收的可能性预期:0=有可能;1=不确定;2=不可能 | 1.37 | 0.75 | +/- |
农户家庭特征 | ||||
户主年龄 | 户主的年龄/岁 | 45.88 | 10.45 | +/- |
户主受教育水平 | 1=文盲;2=小学;3=初中;4=高中(含中专);5=本科以上(含大专) | 2.62 | 0.82 | +/- |
户主性别 | 1=男;0=女 | 0.96 | 0.20 | + |
家庭固定资产价值 | 家庭持有农业设备、家畜和电子设施、住房、家具和交通工具价值之和 /万元 | 2.97 | 1.14 | +/- |
林种类型 | 2004年家庭主要经营林种:0=无林地;1=竹林;2=用材林;3=混合林 (主要是油茶、杉树、竹林混合);4=纯经济林 | 2.62 | 0.82 | + |
林地生产投入 | ||||
资本投入 | 2004-2014年期间每年农户单位面积林地林业生产中购买肥类和农药 等投入费用折现加总值/(元/hm2) | 2 282.10 | 6 667.95 | + |
劳动力投入 | 2004-2014年期间每年农户单位面积林地林业生产中的投工折价,折现 加总值/(元/hm2) | 519.15 | 4 916.40 | + |
村级特征 | ||||
村到乡镇的距离 | 村中心到最近乡镇的距离/km | 11.78 | 7.34 | + |
村林业重要性 | 村林业收入占村农民总收入的比例 | 0.09 | 0.12 | + |
丰城市虚拟变量 | 0=其他;1=丰城市 | 0.36 | 0.48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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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已有的研究,林地经营模式可能对农户的林业收入具有影响[31,32]。但从调研数据看,调研区域中林地经营主要采取家庭单户经营的模式,其他林地经营模式较少,故本研究中不考虑林地经营模式变量对农户林地经营性收入的影响。此外,树龄也可能影响农户的林业经营性收入,但由于样本农户种植的林种较多,无法预期树龄变量对农户林业收入的一致影响,因此本研究也未考虑树龄变量对农户林业经营性收入的影响。
3.3.2 描述性分析
为初步了解农户的林地产权认知与林业经营性收入之间的关系,本研究对不同产权认知状况下的林业经营性收入进行了统计分析。表2描绘了不同产权安全性认知农户的林业经营性收入情况。从统计结果可以初步发现:无论是使用林地调整风险预期还是使用林地征收风险预期衡量林地产权的安全性,认为将来林地“不可能”被调整或征收农户的林业经营性收入平均水平均高于认为“有可能”被调整或征收和“不确定”是否可能被调整或征收农户的林业经营性收入平均水平,说明认为产权安全的农户获取了更高水平的林业经营性收入;在两种产权安全认知情况下,“不确定”林地将来是否存在被调整或征收风险农户的林业经营性收入平均水平均最低。
Table 2
表2
表2不同产权安全性认知农户的林业经营性收入
Table 2Income from forestry for different perceived forestland property rights security (元/(hm2·户))
产权安全性 | 状态 | 林业经营性收入 | 产权安全性 | 状态 | 林业经营性收入 |
---|---|---|---|---|---|
调整风险预期 | 有可能 | 3 650.85 | 征收风险预期 | 有可能 | 3 977.85 |
不确定 | 3 025.80 | 不确定 | 2 160.75 | ||
不可能 | 3 823.35 | 不可能 | 4 104.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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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产权完整性认知农户的林业经营性收入状况如表3所示。从表3中可知:随着认知使用权完整程度的提高,农户的林业经营性收入水平逐渐减少,即认为林地使用权越完整的农户获取了更低的林业经营性收入;随着农户认知的林地流转权和抛荒权完整程度的提高,农户的林业经营性收入水平呈现出递减的趋势,即在本研究区域内农户的流转权、抛荒权完整性的提高抑制了农户获取更高水平的林业经营性收入。这里仅是简单的统计描述,更为严格的数理检验参见计量部分。
Table 3
表3
表3不同产权完整性认知农户的林业经营性收入
Table 3Income from forestry for different perceived forestland property rights integrity (元/(hm2·户))
产权完整性 | 状态 | 林业经营性收入 | 产权完整性 | 状态 | 林业经营性收入 |
---|---|---|---|---|---|
使用权 | 0 | 10 450.20 | 流转权 | 0 | 3 947.55 |
1 | 5 227.80 | 1 | 5 995.35 | ||
2 | 3 296.40 | 2 | 3 068.25 | ||
3 | 2 729.10 | 3 | 3 267.45 | ||
采伐权 | 0 | 3 298.20 | 抵押权 | 0 | 4 120.95 |
1 | 14 644.05 | 1 | 3 326.40 | ||
2 | 2 459.55 | 2 | 1 123.65 | ||
3 | 3 612.30 | 3 | 2 280.90 | ||
抛荒权 | 0 | 8 025.30 | |||
1 | 3 893.85 | ||||
2 | 5 351.85 | ||||
3 | 2 92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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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结果及讨论
表4显示了对农户林业经营性收入两个模型的估计结果。综合考虑模型1和模型2的回归结果,林地使用权、抵押权和抛荒权的完整性认知对农户林业经营性收入具有显著影响,其中抵押权完整程度认知对林业经营性收入具有正向影响,而林地使用权和抛荒权的完整性认知则负向影响农户的林地经营性收入。具体来看:抵押权的完整认知可通过投资激励效应或资源配置效应(模型2中控制投入变量后,抵押权认知指标仍对农户林地经营性收入具有正向显著影响)提高农户的林业生产绩效,进而提高农户的林业经营性收入,这与Jagger等关于越强的规则执行能力与私人所有林地收入正相关的结论一致[33]。Table 4
表4
表4农户林业经营性收入的Tobit回归结果
Table 4Regression results for Tobit of farmers’ income from forestry
自变量 | 模型1 | 模型2 | ||
---|---|---|---|---|
系数 | T值 | 系数 | T值 | |
林地产权完整性认知 | ||||
使用权 | -1.43** | -2.52 | -1.29** | -2.37 |
流转权 | -0.18 | -0.75 | -0.14 | -0.60 |
采伐权 | 0.09 | 0.42 | 0.04 | 0.21 |
抵押权 | 1.34** | 2.23 | 1.17** | 2.04 |
抛荒权 | -0.47*** | -2.68 | -0.42** | -2.42 |
林地产权安全性认知 | ||||
调整风险预期 | -0.67 | -1.47 | -0.61 | -1.44 |
征收风险预期 | 0.98** | 2.00 | 0.83* | 1.79 |
家庭特征 | ||||
户主年龄 | -0.01 | -1.36 | -0.01 | -1.20 |
户主教育年限 | 0.01 | 0.28 | 0.00 | 0.08 |
户主性别 | -0.55 | -1.27 | -0.52 | -1.17 |
家庭固定资产价值(对数) | 0.00 | 0.15 | 0.01 | 0.41 |
2004年林种类型 | 0.07* | 1.83 | 0.07* | 1.82 |
村级特征 | ||||
村到乡镇的距离 | -0.02** | -2.10 | -0.01* | -1.88 |
村林业重要性(对数) | -1.47* | -1.73 | -1.35* | -1.71 |
丰城市虚拟变量 | 0.24 | 1.12 | 0.22 | 1.17 |
林地生产投入 | ||||
劳动力投入(对数) | 0.00*** | 3.38 | ||
资本投入(对数) | 0.00*** | 2.63 | ||
观察值 | 598 | 598 | ||
平均方差膨胀系数 | 2.33 | 2.19 | ||
伪似然率对数值 | -801.03 | -789.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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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的抛荒权和使用权完整性认知的提高负向影响林业经营性收入。这与传统的产权理论认为的完整的产权束能够提高农户投资积极性和改善资源配置效率进而提高农业经营绩效的观点相悖,主要的原因在于研究区域不完善的农村信贷市场、社会保障体系等。这主要表现在:
(1)研究区域位于相对遥远和贫困的林区,当农户认为具有完整的林地抛荒权时,由于林地抵押等信贷体制未全面建立,农户的资金、劳动力要素有限,且林业相对非农就业等具有较低的收益水平、较高的资本投入和较长的收益期,农户不仅不愿意投资林地,也可能不转入林地,从而导致农户获得较低的林业经营性收入,这与孔凡斌[8]在江西省发现的新一轮林改后有些地方已经出现“抛荒”现象相一致。
(2)农户的林地使用权完整性认知对农户林地经营性收入具有负向影响,这是因为,使用权完整性的提高虽然可以激励农户的林地投资[16],但由于林业生产的周期性较长,截止2014年底研究区域内新一轮林改只实施10年,10年研究期虽可一定程度上捕捉改革后使用权完整性认知带来的相对长期的林业经营性收入变化,但这相对于通常十几年到几十年的林业生产周期而言,仍不够长。因此,表现为林地投资较多的农户在研究期内仍难以获取较高的林业经营性收入。为此,随着时间的推移,有必要进一步追踪新一轮林改实施后的农户林业经营性收入变化。此外,本研究区域的经济相对不发达,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未全面建立,林地资源仍肩负着社会保障的功能,林地使用权完整性认知的提高也会强化农户的林地禀赋效应和减少林地流转行为,进而降低农户的林业收入。
因此,林地产权改革绩效的显现离不开相对完善的要素市场和相关配套体系,单纯的产权制度改革并不一定提高产权改革绩效。在农地产权制度改革中,相关的研究也表明在劳动力市场和土地市场发育不完善时,农地产权制度改革可能造成大量农村人口的兼业,进而会降低农地生产效率[15]。
林地产权安全影响方面,征收风险预期对农户的林业经营性收入具有正向影响,调整风险预期的影响不显著。这是因为征收风险降低可通过投资激励效应和资源配置效应共同影响农户的林业经营性收入,这与作者使用相同地区的调研数据实证检验发现的农户的林地征收风险预期正向影响农户的林地投资和林地转入行为相一致,净效应表现为增加农户的林业经营性收入。但调整风险预期对农户林业经营性收入的影响不显著,这表明调整风险预期虽然可能对农户的林地转入行为和林地投资行为具有正向影响[16],但并未提高农户的林业经营性收入。可能的原因是部分农户虽然进行了林地投资,但沉没投资尚未转化为林业收入的增加。例如,农户不急于兑现(如卖树)林业收入,受限砍伐指标或林业生产的长周期性导致林业收入无法实现,即本研究中所使用的林业经营性收入指标只能一定程度上捕捉改革带来的产权认知变化对农户林业生产绩效的影响。
其他控制变量的影响与预期基本一致。其中,户主年龄、户主受教育年限、户主性别和家庭资产变量均对农户的林业经营性收入的影响不显著,说明农户获取的林业经营性收入与农户家庭特征并不具有显著关联。2004年林种类型对农户的林业经营性收入具有正向影响,这说明随着前期投资的增加,农户当期可获得的林业收入越高,尤其是研究区域内经济林(油茶)相较于其他树种对农户林业收入的促进作用更为明显。与理论预期不一致,村到乡镇的距离负向影响林业经营性收入。这可能是因为离乡镇越近的村,农户越可能具有获取林业经营技术、信息等优势,从而获取更高的林业经营性收入。
5 结论与政策建议
5.1 研究结论
本研究利用2015年江西省遂川县和丰城市的农户调研数据,实证分析了新一轮林改背景下林地产权对农户林业经营性收入的影响。研究表明,林地产权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可通过不同的途径直接作用于农户的林地投资决策或林地流转决策,进而决定了农户的林业经营性收入。实证结果表明,新一轮林改背景下,农户的林地产权完整性认知与安全性认知与农户的林业经营性收入紧密相关。具体表现为:(1)林地产权安全性方面,农户预期林地将来越不可能被征收,其林业的经营性收入水平越高。
(2)林地产权完整性方面,抵押权完整性认知的提高有助于提高农户的林业经营性收入,但受配套体系不完善等的影响,农户持有抛荒权和使用权完整性认知提高并未促进农户获取更高的林业经营性收入,相反却产生负向作用。
5.2 政策建议
基于上述结论,提出如下政策建议:(1)产权改革相关政策落实的过程中需要进一步健全林地产权实施机制。从本文的研究可以发现,随着抵押权完整性认知的提高和农户感知的林地征收风险的降低,农户获取的林业经营性收入增加。但从研究区域内的调研可知,受非正式制度的影响,法律层面的正式产权制度在很多地区并没有得到彻底的实施,各地仍存在地方政府随意征收土地或是征而不补、征而少补以及农户林地权利受限的现象,造成了农户感知的林地产权完整性(如抵押权完整程度)和安全性远没有达到法律层面要求的程度。因此,需进一步深化林地产权改革,严格禁止地方政府不合法、不合理的林地征收行为,约束地方政府和村集体对农户林地权利的限制。同时结合对农户林地产权安全和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农户对其持有林地权利的认知程度。
(2)完善林权改革配套机制和配套服务,提高农户林地产权行使能力。结合研究区域内深入的农户调研可知,农户持有抛荒权和使用权完整性认知提高负向影响农户的林业经营性收入,主要是因为相关配套政策的不完善,如农村信贷市场的不发育带来的农户投资能力低、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缺失情况下林地所承担社会保障功能无法释放、林地资源禀赋增强等。因此进一步的改革应建立和完善相关配套机制和服务,如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培育农村信贷市场,搭建林业合作组织,促进农户在林业生产过程中相互合作等,以此提高农户林地产权的行使能力和林地投资及经营能力,进一步促进林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5.3 研究不足与展望
需要注意的是,本研究使用基于江西省两个县(市)调查的截面数据检验林地产权完整性和安全性对林业经营性收入的影响,由于研究数据限制,本研究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不足:一是使用截面数据可能存在遗漏一些同时影响农户林地产权状态认知和林业收入的变量,进而可能产生因遗漏变量导致的估计偏差问题。未来研究中应该考虑使用农户调查的面板数据来检验本研究结论的稳健性,因为使用面板数据可以控制农户时间维度不变的变量,减少可能存在的遗漏变量问题;二是研究仅使用江西省两个县(市)的调查数据,研究结论和政策建议的一般性和推广均受限于这两个研究区域,未来研究需要在全国范围内选择更多样本,检验本研究结论在全国其他地区的适用性。The authors have declared that no competing interests exist.
参考文献 原文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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