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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的“和离”不是完全自由的两愿离婚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2017-06-25

中国古代的“和离”不是完全自由的两愿离婚
范依畴; 1: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摘要(Abstract):

学界一般认为"和离"是中国古代离婚形式之一,是与"七出"、"义绝"离婚形式并列的离婚形式,是夫妻双方完全自主自由的协议离婚形式,相当于今日的两愿离婚。这一认识是不准确的。在家族主义或宗法伦常的影响下,古代中国不可能存在夫妻个人完全自主协商、自由合意的两愿离婚制度。古代的"和离"和今日的自主自由离婚是不同的两个概念。

关键词(KeyWords): 和离;;两愿离婚;;七出三不去;;义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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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范依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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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1]分别参见金眉:《唐代婚姻家庭继承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32页;岳纯之:《唐代民事法律制度论稿》,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07-113页。[1]唐《户令》:“殴妻之祖父母、父母,及杀妻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若夫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杀,及妻殴詈夫之祖父母、父母,杀伤夫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及与夫之缌麻以上亲若妻母奸,及欲害夫者,虽会赦皆为义绝。”([日]仁井田升著,《唐令拾遗》,栗劲等编译,长春出版社1989年版,第164页。)[1]参见戴炎辉:《传统中国社会的民刑法制——戴炎辉教授论文集》,台湾:财团法人戴炎辉文教基金会1998年编印,第109页。[1]分别参见刘文锁:“敦煌‘放妻书’研究”,载《中山大学学报》2005年第1期,第56页;张艳云:“从敦煌‘放妻书’看唐代婚姻中的和离制度”,载《敦煌研究》1999年第2期,第76页。[1]长孙无忌:《唐律疏议》,刘俊文点校,中华书局1983年版。[2]陈顾远:《中国婚姻史》,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3]张希坡:《中国婚姻立法史》,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4]李宜琛:《婚姻法与婚姻问题》,中正书局1946年版。[5]董家遵:“中国古代婚姻史论丛”,载《董家遵文集》,王承文编,中山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6]陈鹏:《中国婚姻史稿》,中华书局2005年版。[7]李忠芳,王桂枝,姜保登:《婚姻法概论》,吉林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8]瞿同祖:《瞿同祖法学论著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9]李学勤主编:《十三经注疏——周易正义》,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10]刘向:《说苑》,王瑛译注,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11]刘向:《列女传》,张涛译注,山东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12]沙知:《敦煌契约文书辑校》,江苏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13]范摅:《云溪友议》,古典文学出版社1957年版。[14]王明清:《玉照新志》,中华书局1985年版。[15]王士祯:《分甘余话》,张世林点校,中华书局1989年版。[16]钮琇:《觚剩》,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17]陶毅,明欣:《中国婚姻家庭制度史》,东方出版社199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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