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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自律走向自治——兼谈律师法对律师协会职责的修改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2017-06-25

从自律走向自治——兼谈律师法对律师协会职责的修改
程滔; 1: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2: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摘要(Abs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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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程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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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1]同业公会是从事某一自由职业的人的内部组织,具有强制力量用以维护同行业的组织和纪律,是职业公务的管理方式。见王名扬著:《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第1版,第525页。[2]这是贾午光2003年在在全国司法厅(局)长座谈会上的发言,这也代表了官方的观点,承认律师协会属于行政主体,参见《中国律师》2003年第9期。[1]对行政主体范围的“三元化”界分的思想,参见石佑启:《论公共行政之发展与行政主体多元化》,载《法学评论》2003年第4期。[1]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2]汪玉凯:《公共管理与非政府组织》,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3年版。[3]石佑启:“论公共行政之发展与行政主体多元化”,载《法学评论》2003年第4期。[4]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5]黎军:《行业组织的行政法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6]李芳:“锐意求新,再创辉煌———访第五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秘书长贾午光”,载于《法律服务时报》2002年5月24日第6版。[7]翁岳生主编:《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8]赵国君:“律师法修改的亮点与缺憾”,载《南方周末》2007年11月1日。[9][日]棚濑孝雄:《现代日本的法和秩序》,易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10]范光群:“论现代律师的功能”,载《法学家》1993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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