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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案件执行监督正当化分析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2017-06-25

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案件执行监督正当化分析
陶卫东; 1:中国海洋大学 2: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检察院 摘要(Abstract):

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案件执行实施监督,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由于立法对民行执行监督规定的抽象化,以及监督方式的不规范性,导致了民行执行案件始终游离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之外。随着检察机关职权的逐步强化和司法体制改革的迫切需求,检察机关对于民事行政案件执行监督的必要性逐渐显现出来。因而,为了实现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案件执行实施有效监督,有必要对监督的法理依据、指导原则、方式方法等进行科学的设计和规范。

关键词(KeyWords): 民事行政执行;;检察监督;;制度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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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Author): 陶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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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①参见张志平、郭宗才:“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制度构建”,载《中国检察官》,2008年(10)。笔者比较赞同其对于原则的归纳与总结,在此沿用了这些基本原则,但是在阐述和论证的方式上,作了较大的改动。[1]易继松:“论检察监督在民事执行中的作用”,载《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2期。[2]安国江:“论民事执行的检察监督”,载《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6年第3期。[3]毕玉谦:“对‘人大代表个案监督权’的质疑”,载《南方周末》2001-09-20。[4]文华良:“对检察机关实施民事执行监督的思考”,载《宁夏社会科学》2008年第6期。[5]金耀基:《从传统到现代》,广州文化出版社1989年版。[6]李忠芳、王开洞主编:《民事检察学》,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版。[7][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张雁琛译,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8]唐慧:“民事行政案件执行活动中检察机关的监督与对策”,载《贺州学院学报》2008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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