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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技术专利的利益平衡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2017-06-25

生物技术专利的利益平衡
张炳生;陈丹丹; 1:宁波大学法学院 2:宁波大学 摘要(Abstract):

生物技术专利中专利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利益平衡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发明与发现之争和生物技术专利与社会公共秩序的关系两个方面。生物技术专利修正了传统发明与发现的理论,其原因主要是基于技术原因和产业利益。生物技术专利中的公共秩序评价需要遵循"人的尊严不容侵犯"以及"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原则。

关键词(KeyWords): 生物技术专利;;社会公共利益;;平衡

Abstract:

Keywords:

基金项目(Foundation): 2006年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课题“现代生物技术引发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问题研究”(课题号:06BFX039);;宁波大学人才工程项目“生物技术专利相关问题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Author): 张炳生;陈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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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1]see Diamond v.Chakarabarty447U.S.303(1980).Chakarabarty是一位微生物学家,他发明了一种通过人工遗传工程产生的细菌,并于1972年在美国专利与商标局提出了专利申请,其中一项权利要求涉及到对细菌本身的权利要求。这项专利要求被美国专利与商标局驳回了,理由为微生物为活性生物,是天然产品,不属于专利法第101节可取得专利权的主题。Chakarabarty向美国专利局复审委员会上诉。该委员会维持了原决定。1980年,美国最高法院做出判决,否定了美国专利与商标局的意见,认定研究人员chakabarty对自己研制的一种叫做“超菌株”的微生物新菌种本身拥有专利权。在判决书中,首席大法官伯格的一句话被大家广为引用:可取得专利的主题“包括阳光下人造的任何东西”(including anything under the sun that is made by man)对于该项成果属于发明还是科学发现的问题,伯格大法官这样说道:“他的权利要求,不是对未知的自然现象而言,而是对非自然出现的产品或合成物而言,———具有特殊的名称、性质和实用的人类创造力的产物。”[1]See Brenner,Commissoner ofPatentsV.Manson383U.S.519.[1][英]贝尔纳:《科学的社会功能》,陈体芳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2]张晓都:《专利实质条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3]崔国斌:“基因技术的专利保护与利益分享”,载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文丛》(第3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4]沈达明:《知识产权法》,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5][美]罗伯特.金.默顿:《十七世纪英格兰的科学、技术与社会》,范岱年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6]姚建宗:《法理学———一般法律科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7][德]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苗力田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8]刘银良:《生物技术的法律问题研究》,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9][日]吉藤幸朔:《专利法概论》,宋永林、魏启学译,专利文献出版社199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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