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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重叠保护与侵权责任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2017-06-25

知识产权的重叠保护与侵权责任
刘平; 1:广东商学院法学院 摘要(Abstract):

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客体之间的同一或者形式上的同一关系会导致知识产权的重叠保护。知识产权的重叠保护有利有弊,难以在立法上作出统一规定。在知识产权的重叠保护状态下,权利人可以选择对自己有利的保护方式,但不能同时主张两种保护。对于同时侵犯数种知识产权的同一侵权行为,应根据该行为客观上所起的主要作用,决定其侵权责任。

关键词(KeyWords): 知识产权;;重叠保护;;转化保护;;侵权责任

Abstract:

Keywords:

基金项目(Foundation): 刘平主持的2008年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专项任务项目(项目编号:08SFB5022)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Author): 刘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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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1]根据专利法第69条第(2)项的规定,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2]《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对计算机软件所提供的高于一般文字作品的保护水平主要体现在该条例对合理使用的限制方面。[3]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2006年公布的审查指南第九章的规定,申请人不得直接以“计算机软件”或者“计算机程序”的名义申请专利,而只能根据计算机程序所具有的技术效果,以“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的名义申请专利。[2]Viva R.Moffat,Mutant Copyrights and Backdoor Patents:The Problem of Overlapp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19Berkeley Tech.L.J.2004.p.1522-1524.[1]刑法第216条所规制的是假冒他人专利的犯罪行为,而不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侵权行为。[1]刘振刚:《企业商标战略》,北京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2]郑成思:《版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3]李明德:《美国版权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4]冯晓青:“论知识产权权利重叠、权利冲突及其解决”,载《北京大学法学评论》第1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5]何炼红:“知识产权的重叠保护问题”,载《法学研究》,2007年第3期。[6]郑成思:《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7]张玉敏:“论知识产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载《知识产权研究》第13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版。[8]德利娅.利普希克:《著作权与邻接权》,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200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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