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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的立继规则与州县审理——以宝坻县刑房档为线索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2017-06-25

清代的立继规则与州县审理——以宝坻县刑房档为线索
Rules of Adopting an Inheritor and County Trial in the Qing Dynasty——The Criminal Archives in Count Baodi as a Clue 俞江; 1:华东政法大学 上海200042 摘要(Abstract):

宝坻县档中的争继案件反映出,民间立继和县衙审理都遵循着"长房次子"、"立继人拨产给亲支近房"等规则。这些规则在国法中没有,但已经是民间和州县官吏的共识。另外,葬祭仪式规定着哪些人有资格入继和入继应有哪些程序性的行为,因此,葬祭仪式本身就是一种重要的立继规则。从立继事件及其县衙审理来看,清代州县审理并不仅仅依靠国法,而且是围绕着规则作出裁决,而"情理"则往往是规则的笼统表述。

关键词(KeyWords): 宝坻县档;;立继;;规则;;县衙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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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俞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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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1]光绪朝的立继案件从第183卷开始,到第184卷第60号左右结束。虽然档案号跨度约200个,但一个完整的案件就占据了20号左右,所以,总的案件数并不多。[2]“咸丰十一年二月十四日于开平呈”,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顺天府档案第182卷第23号。[1]“道光三十年正月刘李氏呈词”,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顺天府档案第181卷第158号。[2]“道光三十年正月廿九日刘元会等人甘结”,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顺天府档案第181卷第158-160号。[1]在《徐公谳词》中还有一件较为复杂的争继案件,是同时为婆媳二人立继。“断令两立,黄朝继忠宜,为阿查子,序也;黄二继登彝,为阿徐子,爱也。所有忠宜产业,二人均分,昭穆相当,情理两得,庶可相安于无事矣。”但实际上,这个案件是因为没有亲支子孙可以立继,较为特殊,不能算是规则。([清]徐士林:《徐公谳词》,齐鲁书社2001年,第173页。)[1]“光绪十一年九月卅日兴保里乡保禀”,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顺天府档案第183卷第27号。[1]“道光二十九年八月廿三日孙茂德呈状”,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顺天府档案第181卷第140号。[2]“道光三十年正月廿九日刘元会等人甘结”,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顺天府档案第181卷第158-160号。[3]“道光二十五年二月十四日杨德谦呈状”,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顺天府档案第181卷第117号。[1]“道光三十年三月十七日刘张氏刘邦彦甘结。”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顺天府档案第181卷第158-174号。[2]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顺天府档案第183卷第001号。[1]“道光三十年六月刘张氏告侄争继呈”。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顺天府档案第181卷第168号。[2]我们注意到,在“送三”仪式中,一定要有丧主跪哭,最后叩首向宾客致谢。罗梅君的研究指出:“举行‘接三’仪式以及一定数量和时间的宗教仪式,接待吊客乃至伴宿可以统一视为一个整体。……它必须向世人表明,即使丧家家长过世,该户人家的权力和影响也不受动摇。而且,通过大操大办,它还必须有助于提高丧家后人、继承人和新的一家之主的名望。……通过这些举措,丧家的后人和继承人积累了必需的象征性资本,最后得以确立其威信及权力。”关于接三日和送三夜的仪式内容和意义参见([德]罗梅君(Mechthild Leutner):《北京的生育、婚姻和丧葬》,王燕生、杨立、胡春春译,中华书局2001年版,第354-369页。)[3]张佩国在列举了民国《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中的各地丧葬习惯后,认为:“在一般情况下,‘摔盆’、‘顶盆’之子侄即使最终未经宗族指立为嗣,亦能分得若干‘户绝’财产。因此,争继者竞相‘顶盆’、‘摔盆’之事时有发生”。(张佩国:《近代江南乡村地权的历史人类学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89页。同时参见:《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809、816、820页。)[1]“咸丰十年十月赵庆维供单”,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顺天府档案第182卷第015号。[2]“同治七年六月于张氏呈”,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顺天府档案第182卷第084号。[3]“光绪二年九月解沄呈”,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顺天府档案第183卷第006号。[1]《吕氏春秋.慎势》:“慎子曰:今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一兔足为百人分也,由未定。由未定,尧且屈力,而况众人乎?积兔满市,行者不顾,非不欲兔也,分已定矣,分已定,人虽鄙,不争。故治天下及国,在乎定分而已。”[1]“同治十二年孟从林呈词及县批”,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顺天府档案第182卷第114号。[1]“同治十二年孟从林呈词及县批”,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顺天府档案馆第182卷第114号。[1]毛立平.19世纪收继问题研究[J].安徽史学,2006,(2).[2][美]安.沃特纳.烟火接续———明清的收继与亲族关系[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3]卢静仪.民初立嗣问题的法律与裁判———以大理院民事判决为中心(1912-1927)[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4]曹旅宁.秦律新探[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5]曹旅宁.张家山汉律研究[M].北京:中华书局,2005.[6]邢铁.家产继承史论[M].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2000.[7]邢铁.宋代家庭研究[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8]程维荣.中国继承制度史[M].北京:东方出版中心,2006.[9][日]滋贺秀三.中国家族法原理[M].张建国,李力,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0]张小也.从分家继产之讼看清代的法律与诉讼[J].清史研究,2002,(3).[11]栾成显.明清徽州宗族的异姓承继[J].历史研究,2005,(3).[12]臧健.宋代民间立继习俗与妇女生活[A].张国刚,主编.家庭史研究的新视野[C].北京:三联书店,2004.[13][清]徐士林.徐公谳词[M].济南:齐鲁书社,2001.[14][明]颜俊彦.盟水斋存牍[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15]毛立平.19世纪中期中国家庭的社会经济透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16]樊山判牍(正编“批史垂青呈词”)[Z].上海:大达图书供应社,1934.[17]林耀华.义序的宗族研究[M].北京:三联书店,2000.[18]秦燕,胡红安.清代以来的陕北宗族与社会变迁[M].西安:西北工业大学出版社,2004.[19][日]滋贺秀三:“清代诉讼制度之民事法源的概括性考察”[A].王亚新,译.梁治平,王亚新,等编.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C].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20][美]黄宗智.法典、习俗与司法实践:清代与民国的比较[M].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3.[21][美]黄宗智.民事审判与民间调解:清代的表达与实践[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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