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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与误判——以美国68%的死刑误判率为出发点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2017-06-25

死刑与误判——以美国68%的死刑误判率为出发点
Perspective on American Capital Error 陈永生; 1:北京大学 北京100871 摘要(Abstract):

以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刑事法方面的教授为主体的一批美国学者对美国1973年至1995年判处的全部死刑案件进行了详细的研究,他们统计出了美国死刑案件的平均误判率,推算出了影响刑事案件审判质量的各项因素与死刑误判之间的具体数量关系,并据此提出了解决死刑误判问题的十项对策。该研究虽然存在一定的缺陷,但其对中国死刑乃至整个刑事司法制度的研究以及改革与完善都具有非常重要的启迪价值。

关键词(KeyWords): 死刑误判率;;成因;;对策

Abstract:

Keywords: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Author): 陈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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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2]据统计,自1973年至1995年,美国每执行7至8名死刑犯,就有一名无辜者(参见该研究第二份报告,第377页。该报告的英文名称为:A Broken System,partⅡ:Why There Is So Much Error in Capital Cases,and What Can Be Done About It,以下简称《报告Ⅱ》);自1973年至2002年1月第1个周,全美有99名死刑犯被证明是无辜的(《报告Ⅱ》第24页)。[5]这份报告的英文名称为:A Broken System:Error Rates in Capital Cases,1973—1995(以下简称《报告Ⅰ》)。网址为:http://www2.law.columbia.edu/instructionalservices/liebman/。[1]这份报告的英文名称为:A Broken System,partⅡ:Why There Is So Much Error in Capital Cases,and What Can Be Done About It(以下简称《报告Ⅱ》)。《报告Ⅰ》和《报告Ⅱ》均为A4版面。国内尚无中文译本,英文版本可从美国刑事司法改革教育基金会的网站上搜索到,网址为:http://ccjr.policy.net/proactive/newsroom/release.vtml?id=26641。[2]自1973年以后,美国几乎所有州都要求死刑案件必须自动提起上诉。事实上,实践中几乎所有死刑案件也都被提起了上诉。参见《报告Ⅰ》,第19页。[4]此处的“严重错误”,是指实体上损害有罪裁断和死刑量刑可靠性的错误。该项目研究的所有推翻原判都是建立在存在严重错误的基础上的。参见James S.Liebman,Jeffrey Fagan,Valerie West,Jonathan Lloyd,Capital Attrition:Error Rates in Capital Cases,1973-1995,Texas Law Review,Volume78,June2000,p.1851。[1]以上数据参见《报告Ⅰ》附录A。[2]以上数据参见《报告Ⅰ》Figure3,第41页。[3]以上数据参见《报告Ⅰ》Figure3,第41页。[4]以上数据参见《报告Ⅰ》Figure4,第42页。[7]参见《报告Ⅱ》,第41页。[1]参见《报告Ⅱ》,第41页。[2]参见《报告Ⅱ》,第183页。[6]参见《报告Ⅱ》,第185页。[7]参见《报告Ⅱ》,第349页。[9]参见《报告Ⅱ》,第200页。[1]参见《报告Ⅱ》,第194页。[2]参见《报告Ⅱ》,第187页。[3]参见《报告Ⅱ》,第199页。[4]参见《报告Ⅱ》,第218-219页。[5]参见《报告Ⅱ》,第189页。[6]参见《报告Ⅱ》,第217页。[7]参见《报告Ⅱ》,第179页。[1]参见《报告Ⅱ》,第181页。[3]参见《报告Ⅱ》,第400页。[5]参见《报告Ⅱ》,第401-402页。[4]强烈支持死刑的美国刑事司法基金会法律部主任肯特.沙伊德格尔也赞成这一作法:“作为一项政策……一般规则是我们不会将那些真正的精神障碍者交付执行死刑。”见《报告Ⅱ》,第401页。[1]参见《报告Ⅱ》,第403页。[2]参见《报告Ⅱ》,第404页。[3]参见《报告Ⅱ》,第406页。[4]参见《报告Ⅱ》,第407页。[5]参见《报告Ⅱ》,第409-410页。[1]参见《报告Ⅱ》,第411-412页。[2]参见《报告Ⅱ》,第413页。[4]参见《报告Ⅱ》,第418页。[1]据统计,自1973年至1995年,有高达54%的案件因为结案时间太晚,或者因为复审法院案件严重积压,导致到1995年该研究统计截止时,上诉程序尚未完全终结。参见《报告Ⅱ》,第152页。[3]尽管如此,但由于该项目采用了多种途径收集美国死刑案件裁判及其救济情况,据研究者估计,应当收集了大约90%甚至更多的死刑案件裁判及其救济情况,因而这一项目研究结论的可靠度还是很高的。参见《报告Ⅱ》,第16页。[5]参见《报告Ⅱ》,第14页。[6]据统计,有82%的案件法院经重审认为原判确有错误,被告人不应当判处死刑。其中,有9%的被告人完全是无辜的,不构成任何犯罪。参见《报告Ⅱ》摘要。[7]参见《报告Ⅱ》,第17页。[1]参见《报告Ⅱ》,第23-24页。[2]美国华尔兹教授认为,如果用一个一至十分的评分表表示的话,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只需达到九分即可。参见[美]乔恩.R.华尔兹著:《刑事证据大全》,何家弘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13页。[3]如在1978年的美国诉费蒂科案件中,初审法院认为将排除合理怀疑界定为达到95%以上的可能性即可。See United States v.Fatico,458F.Supp.388,406(E.D.N.Y.1978),Affd.603,F.2d,1053(2d Cir.1979),cert.Denied,444,U.S.1073(1980)。[4]Winship,397U.S.358,364(1970).[1]根据《中国法律年鉴》的统计,1998年全国法院共受理一审刑事案件482164件,同期二审刑事案件为70263件,二审率为14.57%。1999年全国法院共受理一审刑事案件540008件,同期二审刑事案件78862件,二审率为14.60%。2000年全国共受理一审刑事案件564023件,同期二审案件87013件,二审率为15.43%。[2]传统上,人身保护令只用作申请法院对政府部门的非法拘禁进行审查。但自上世纪初,人身保护令的适用范围在美国被大大拓展,原则上,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声称他们在宪法上的权利受到了侵害,而州又未能给他们以有效的手段以寻求实现这种权利,那么他们就可以向联邦法院申请签发人身保护令。参见[美]彼得.G.伦斯特洛姆著:《美国法律词典》,贺卫方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91-292页。[1]可喜的是,在理论界的大力呼吁下,2006年10月31日,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将死刑核准权正式收归最高人民法院。[1]郑砾.美国死囚误判多23年中近七成判决被推翻重审[N].人民日报.华南新闻,2000-6-14(2).[2]刘金友.证据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3]蔡玉民.19年后执行死刑[N].环球时报,2000-06-27(2).[4]Lames S.Liebman,Jeffrey Fagan,Valerie West,Jona-than Lloyd,Capital Attrition:Error Rates in Capital Ca-ses,1973-1995[J].Texas Law Review,Volume78,June2000.[5]陈永生.排除合理怀疑及其在西方面临的挑战[J].中国法学,2003,(2).[6]Strwan&Buchanan,Jury Confusion:A Threat to Jus-tice,Judicature[J].Vo.59,1976.[7]胡云腾.存与废:死刑基本理论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9.[8][美]爱伦.豪切斯泰勒.斯黛丽,南希.弗兰克.美国刑事法院诉讼程序[M].陈卫东,徐美君,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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