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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现代化的方法论立场

中国政法大学 辅仁网/2017-06-25

中国法制现代化的方法论立场
夏锦文; 1:南京师范大学 江苏南京210046 摘要(Abstract):

2005年《政法论坛》基于学术立场,特辟专栏对1949年以后的中国政法学术研究现状展开了讨论,其中,邓正来教授的《中国法学向何处去》这篇长文所提出的“中国为什么会缺失中国自己的法律理想图景”,“中国法学赖以为凭的支援性理据是什么”等问题引起了一系列争论、回应、批评甚或反批评。本刊认为,《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一文的意义至少指向了中国法学知识生产的主体性、能力、方式、技术等问题。勿庸置疑,这些问题关系着中国政法学术的体面与尊严。为此,本刊特约请法学界不同学科的学人从自己的专业或研究领域出发,以“笔谈”的形式进一步拓展这种讨论。从本期开始,本刊将陆续登载这方面的稿件,并期待您的加入和赐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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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 夏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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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ferences): [1]吉登斯在界说后现代性之意义时指出:“除了在一般意义上指经历着与过去不同的一般时期外,这个术语通常还具有下列一种或多种涵义:既然所有过往认识论的‘基础’都显得不牢靠,那么我们发现没有什么东西能够被确定无疑地加以认识;‘历史’并不是有目的性的,因此所有关于‘进步’的看法都不能得到合理的支持。”[英]吉登斯:《现代性的后果》,田禾译,译林出版社2000年版,第40—41页。[1]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时代的论纲[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2][美]伯尔曼.法律与革命[M].贺卫方,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3][英]多德.社会理论与现代性[M].陶传进,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4][英]吉登斯.现代性的后果[M].田禾,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0.[5][德]贝克.风险社会[M].何博闻,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4.[6]黄宗智.认识中国———走向从实践出发的社会科学[J].中国社会科学,2005,(1).[7][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M].童世骏,译.北京:三联书店,2003.[8][英]吉登斯.社会学方法的新规则[M].田佑中,刘江涛,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9][英]吉登斯.生活在后传统社会中[A].[英]贝克,吉登斯,拉什.自反性现代化[C].赵文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10]衣俊卿.现代性的维度及其当代命运[J].中国社会科学,2004,(4).[11]季卫东.宪政新论———全球化时代的法与社会变迁[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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