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我校自筹经费、委托培养研究生缴费学费,加强收费管理,现对自筹经费、委托培养研究生缴纳学费做如下规定:
一、凡自筹经费、委托培养研究生,必须按照规定在每学年开学第一周缴纳本学年学费。
二、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第一周,自筹经费、委托培养研究生将学费缴纳至学校计划财务处,凭学校计划财务处出具的本学年学费缴纳收据报到注册(中国大陆研究生到所在学院班主任(辅导员)处报到注册,外籍及台港澳研究生到研究生部培养办公室报到注册。
三、负责自筹经费、委托培养研究生注册的工作人员,须严格审核其学费缴纳发票,凡不能出示本学年学费缴纳收据者,不予注册。
四、参照国家教委、国家计委(1998)7号文件精神,研究生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按期缴纳学费的,须在每学年第二学期末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班主任(辅导员)、二级学院主管领导审核,报研究生部批准后,可缓期缴纳,缓期时间最长为30天,并需要交付5%滞纳金。超过30天者,每日须缴纳万分之三的滞纳金。
五、研究生导师,应督促本人的研究生按时缴纳学费,凡未缴纳学费的研究生,本学年不得进行课程学习或学位论文工作,学校计划财务处暂缓下拨该生本学年培养经费。
六、无故不缴纳学费者,根据《北京中医药大学学籍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七、凡未缴清学费者,不受理其学位论文答辩的申请。
八、研究生中途退学者,根据京高教财字(1992)第11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所缴学费不予退还。
九、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原《北京中医药大学研究生缴纳培养经费的规定》(京中字[2003]25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