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的工作是我校多渠道、多模式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的途径之一。为规范此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临床医学专业学位试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2014年起将废止《温州医学院关于同等学力学位申请工作的补充说明》(温医研[2009]07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2014级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开始,应于五年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学分,申请并获得硕士学位,逾期一律视为申请年限到期,不再接受学位申请。
二、2013级以前(含2013级)的在职申请年限到期的同等学力人员,且其所有课程加权平均成绩达到75分以上,可向研究生院提交申请,重修4-6门研究生主干课程且成绩合格,通过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和学科综合水平考试且成绩有效,方可再次申请学位。
同等学力人员再次学位申请工作,须在超过年限之日起,三年内完成。逾期不再接受学位申请。
注:学位申请人须通过国家组织的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和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申请的学位专业不属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规定的实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学科范围的,还应通过学校组织的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学科综合水平考试。考试成绩有效期均为四年,逾期须重新参加考试。
温州医科大学研究生院
二○一四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