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奖助金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发研究生的学习和科研热情,建立以科学研究为导向的激励机制,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资助体系改革暂行办法》(西电研〔2008〕3号)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申请对象与基本条件
第二条 研究生奖助金的申请对象为我校全日制研究生。委培生、定向生(含国防生)、软件工程硕士、工商管理硕士等不在申请范围。
第三条 研究生奖助金申请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基本路线;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3.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各门课程学习成绩合格;
4.具有良好的科学精神,创新能力和科研素养;
5.积极参加文体锻炼,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
6.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积极履行义务,按规定缴纳各种费用。
第四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当年奖助金的评定:
1.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处分者;
2.中期考核不合格者;
3.参评学年课程考试有1门(含1门)以上不及格者;
4.有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5.在规定的培养学制内未完成学业者;
6.未按学校的规定报到和注册者;
7.本人未提出奖助金申请者。
第三章 奖助金的资助等级和标准
第五条 研究生奖助金的资助等级和标准,按研究生院当年招生下达的等级和标准执行。
第四章 奖助金管理
第六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助金管理委员会,由研究生院、学生工作处、计划财务处、科研处和党政办公室等部门共同组成,负责对奖助金的资助规划与管理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指导和检查研究生奖助金的评定和落实情况。研究生奖助金管理委员会下设校奖助金管理办公室。
第七条 学院成立奖助金评定委员会,学院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担任负责人,成员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学院负责研究生工作的老师、导师代表和学生代表共同组成。负责组织本学院研究生奖助金的名额分配、评定和审核工作,听取并处理研究生对奖助金评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各研究生班级设立奖助金评议小组,由辅导员、班长、支部书记以及部分学生代表组成,学生代表由学生民主选举产生。评议小组的人数不低于全班总人数的20%。负责受理学生的申请,进行资格审查,汇总计算测评成绩。
第五章 奖助金评定办法
第九条 硕士研究生新生奖助金评定在入学复试中进行,各学院和导师根据学生的考研成绩(初试成绩+复试成绩)和入学前所在单位的学习、工作等综合情况进行考核、评定。
第十条 二、三年级硕士研究生奖助金由各学院和导师根据研究生学年总评的综合素质测评总成绩进行评定。即在M1合格(60分以上)的基础上,根据(M2,M3,M4)三个模块的加权排队情况,确定奖助金名单和等级。其中:
二年级研究生第一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总成绩,按照M2(0.50),M3(0.40),M4(0.10)权重来计算(即:综合素质测评总成绩= M2×0.50+ M3×0.40+ M4×0.10)。
三年级研究生第二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总成绩,按照M2(0.10), M3(0.80),M4(0.10)权重来计算(即:综合素质测评总成绩= M2×0.10+ M3×0.80+ M4×0.10)。
各模块的权重,各学院也可根据本学院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 博士研究生奖助金的评定工作,可比照硕士研究生的评定办法由各学院和导师共同确定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学籍有变动的研究生(含硕博连读生、提前攻博生等),奖助金可根据研究生学籍的变动情况,适时做相应调整。
第六章 奖助金的申请和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研究生奖助金按学年度申请和评审,在综合素质测评的基础上,按照“学生申请、班级评议、导师评价、学院审核、学校审批”的程序进行。研究生新生奖助金在入学复试中进行,其他年级研究生奖助金评定工作在每学年开学后4周内完成。
第十四条 研究生奖助金的评审程序如下:
1.学生申请
符合奖助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认真填写《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奖助金申请表》。
2.班级民主评议
班级奖助金评议小组应在辅导员的指导下,依据有关文件规定对每个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并在学年总评的基础上,对申请者的综合素质测评各模块成绩进行汇总、评议、加权计算,得出测评总成绩。
3.导师评价
各学院将综合素质测评结果交给导师进行全面评价。导师根据综合素质测评的成绩提出研究生奖助金资助等级的初步意见。
4.学院审核和公示
各学院在评定奖助金工作中,应充分听取导师和广大研究生的意见,严格把关,确保结果公平、公正、公开。
研究生奖助金评定实行公示制,各学院将研究生奖助金的评定结果在本班、学院公示5天。准确无误、无不良反映后,由各学院奖助金评定委员会确定审核名单。
5.学校审批
各学院将研究生奖助金的评定结果上报学生工作处,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学校确定最终结果。
第七章 研究生奖助金的发放
第十五条 研究生奖助金发放由计划财务处根据研究生所获奖助金的等级,每年按12个月发放。研究生在校期间奖助金的发放年限:
1.硕士研究生奖助金的发放年限为2.5年;
2.统招博士研究生奖助金发放年限为3年;
3.直接攻博研究生发放年限最长为5年;
4.从硕士阶段第三学期或第四学期开始攻读硕博连读研究生的最长发放年限为4年或3.5年。
第十六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停发其奖助金:
1.导师认为研究生未能履行其职责而需要停止发放其奖助金的,应提前1个月通知研究生本人并提出报告,经学院同意、校奖助金管理办公室审核后,从下个月起停发;
2.研究生外出实践必须通过学院和研究生院审批,从申请获批的下个月起,是否发放奖助金由学院和导师确定,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3.获全国百优博士论文基金资助的研究生,若资助经费每年达到或超过4万元,不再发放奖助金。
第十七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奖助金:
1.奖助金评定后1个月内未交纳规定培养费及住宿费者;
2.未经导师同意自行在校外兼职者;
3.在学期间出国、出境、休学、退学者,以及因各种原因学籍变动者;
4.发生其他不适宜继续履行协议的行为或情况者。
第八章 其 他
第十八条 研究生所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欺骗组织行为,学校将撤销其奖助金,追回已发奖助金,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研究生对奖助金评审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期内,向学院奖助金评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院奖助金评定委员会要在调查的基础上,及时答复申诉人。对学院的答复再有异议者,可向学校奖助金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奖助金评定办法(试行)》(西电学〔2009〕27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