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管理实施细则
(二零零六年六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教育部2005年4月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更好地完成培养研究生的任务,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教育和管理,促进研究生综合素质的提高,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应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勤奋学习,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应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权利与义务
第三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俭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培养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新生凭我校录取通知书及其它有效证件,按规定的日期入学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须向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请假。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按规定进行政治、业务、身体等方面的复查,合格者,方可办理注册手续,取得学籍。
第七条 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者,经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在短期内能够治愈的,经研究生院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医疗费自理,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超过一年者,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研究生院提交入学申请,经复查合格者,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第八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
(一)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者;
(二)入学复查不合格者;
(三)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申请入学者;
(四)新生报到后被发现其在报考过程徇私舞弊者。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返校,持研究生证到相关部门办理注册手续,并向导师报到。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按时返校注册者,必须提前向相关部门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准而不按时注册者,按旷课处理。如不按规定的时间交纳培养费者,不予注册。
第四章 纪律与考勤
第十条 研究生要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及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缺席者,按旷课处理。
对旷课者应进行批评教育,并按《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研究生须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学习规定的课程。按规定参加所修课程的考试(考查),严格遵守考试纪律。
第十二条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者,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零分,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者,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重修机会。
第十三条 研究生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科学研究、教学实践、社会实践和专门技术训练,遵守论文答辩和实践考核的规定。
第十四条 出国留学、进修等按国家教育部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五条 研究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或连续病假超过三个月,经学校指定医院证明需要休养治疗的可申请休学。
第十六条 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应予退学。
第十七条 经批准休学的研究生应离开学校,研究生因病休学期间的医疗费用,按学校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休学期间违法乱纪情节严重者,取消复学资格,给予退学或其它相应处理。休学的研究生,应从学院办公室领取“休学申请表”,学校指定医院、指导教师、所在院(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交研究生院审批。
休学期满者,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复学申请书”及县级以上医院康复证明交所在学院,经校医院复查,所在院(系)签署意见后,由研究生院审批,办理复学手续。
第十九条 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六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条 学校一般不受理研究生转学、转专业。确因所学专业调整,或原指导教师变动,无法继续培养;或有其它特殊情况必须转学、转专业的,可申请转学或转专业,但需转出和转入单位批准。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转学的,一般应在本部门和本省内解决,个别无法解决的,可转到外地专业对口的培养单位,接受专业必须符合培养研究生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申请转学和转专业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在校内转专业,由本人提出申请,导师和所在院(系)同意,同时征得拟转入院(系)同意,由研究生院审核批准。
(二)外单位研究生要求转入我校者,原培养单位同意后,由本人向研究生院提出申请,并提供原单位录取的有关材料和在原学校学习期间所有考试的试卷、成绩单、原学校对该生在校期间的鉴定等材料。由研究生院审查,确认其符合转入条件,经校领导同意后,报陕西省教育厅审批(跨省者还须经对方省教育部门批准)。
(三)我校研究生转出,由本人提出申请,导师和所在院系签署意见,研究生院审查同意,经校领导批准后,报陕西省教育厅审批。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二)应予退学的;
(三)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七章 退 学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二)休学一年,复学复查不合格者;
(三)硕士研究生一学期有两门学位课考试不及格,或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经重修后仍不及格者;博士生有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者;
(四)经过认真考核确认不宜继续培养者或在学位论文工作中,经导师考察明显表现出科研能力差者;
(五)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学习者;
(六)未经批准擅自离校者;
(七)本人申请退学者。
(八)其它原因退学者。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退学由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学习满一年以上、完成培养计划课程要求且成绩合格者,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者,发给学习证明。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退学后的善后问题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入学前为本校应届毕业生,由学校负责报陕西省教育厅毕业生调配部门审批,办理派遣手续,入学前为其他院校的,由原培养单位负责上报上级教育部门;
(二)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退回定向和委托单位;
(三)其它情况退回其生源所在地。
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定期对研究生进行全面考核,对品学兼优者予以奖励和表扬。奖励和表扬采取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奖励与表扬的形式有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章、奖品、奖学金,授予优秀研究生标兵、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等荣誉称号。
第二十八条 对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研究生,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为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在察看期满时确已改正错误,可以解除察看。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以提前解除察看。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行为者,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者;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情节恶劣者;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者。
第三十条 对犯错误的研究生,要严格要求,热情帮助,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处分要适当,应当听取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诉,学校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复查,在接到书面申诉请求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并告知申诉人。
第三十一条 经调查核实须做出纪律处分的,由研究生院或学院讨论决定,对开除学籍的处分,应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及陕西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的鉴定、奖励、处分等材料要归入本人档案。
第三十三条 被退学、开除学籍者,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四条 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应按学校规定的日期离校,处理决定签发之日的下一个月起,停发普通奖学金,停止公费医疗,档案、户口转至家庭所在地。
第九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维护校园正常秩序,支持和保障研究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应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研究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成立团体,应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学生团体应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研究生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但活动不应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条 学校鼓励、支持研究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第四十一条 研究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二条 研究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十章 毕业与就业
第四十三条 研究生按培养方案的规定,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完成毕业(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四条 研究生通过课程学习,完成规定学分,但毕业(学位)论文未通过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硕士研究生的在校学习年限一般为二至三年。关于硕士生的答辩事宜参见《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的实施细则》,博士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一般为三至六年,关于博士生的答辩事宜参见《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六条 研究生要求提前或推迟毕业,首先应按我校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的实施细则提出提前或推迟论文答辩申请,经批准后确定毕业时间。
第四十七条 研究生毕业时,应填写《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毕业研究生登记表》,并由所在班级或辅导员做出毕业鉴定。
第四十八条 毕业研究生、结业研究生依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就业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推荐就业。学校提倡研究生到国家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管理按本规定执行(协议另有规定的按协议执行),在校期间的福利待遇按定向、委托协议执行。
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在校期间要求转专业、出国或继续深造者,须经定向、委托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因故受到退学、开除学籍处理,由学校通知定向、委托单位。
定向、委托培养的研究生,毕业后应回定向、委托单位工作。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及学位证书寄给定向、委托单位发给本人。
第五十条 本《实施细则》从2006年8月21日起开始执行,原规定同时废止。本《实施细则》由研究生院和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