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注册及培养费收缴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随着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高校已形成了国家拨款和研究生缴费上学相结合的办学体制,培养费是学校办学经费的主要来源之一,按时缴费也是高校研究生的法定义务。
第二条 为了保证学校的建设和发展,维护学校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五十四条、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十条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预录取
第三条 拟录取研究生接到预录取通知书后,须在规定时间内足额交纳培养费、住宿费,研究生院正式录取并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四条 预录取为研究生的本校应届本科毕业生,须缴清本科阶段培养费、住宿费和其它相关费用。
第三章 缴费与注册
第五条 加强研究生注册管理,完善研究生电子注册数据库,对研究生注册实行预注册和电子注册相结合的管理方式。
第六条 各学院负责预注册。每学期开学14天内,学院在网上提交研究生注册信息,同时在研究生证上加盖注册章。超过14天未报到,又无学校同意暂缓报到和暂缓注册的研究生将取消注册资格。
第七条 研究生院负责电子注册,计划财务处、学生工作处和各学院配合管理。每学年开学之日起至开学后45天,研究生院根据计划财务处提供的培养费、住宿费交费信息,连接研究生注册管理系统,完成研究生电子注册。在此期间完成交费的研究生,注册信息登记为已注册,成为我校正式学生;未注册的研究生按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第八条 研究生未完成学年电子注册的,选课无效,学校对其本学年所修读的课程学分不予认可,学习成绩不予登记,不出具成绩单,不允许参与各项评优、评奖,并取消其当年奖助金。各学院须将欠缴培养费、住宿费情况及时通报研究生本人及其导师。
第九条 每学年受理学位申请前,由计划财务处出具研究生毕业生欠费名单,发给研究生院、学生工作处和学院。未缴清培养费、住宿费的研究生,学校不受理其毕业论文答辩申请。
第十条 对欠费者,学校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离校手续,暂缓发送其档案、就业报到证等。由此造成的就业或其它问题,由研究生个人承担。
第四章 奖励与处分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对培养费收缴工作优秀单位(收缴总额超过98%的)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各学院研究生缴费情况是考核学院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工作的重要依据。对研究生缴纳培养费总额达不到研究生应缴培养费总额95%的学院,学校将对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通报批评,并按欠费比例扣除学院当年研究生管理经费。
第十三条 研究生院、学生工作处建立研究生信用档案,对研究生信用情况登记,并在研究生院、学生工作处主页上对欠费的研究生予以通报。
第十四条 对恶意拖欠培养费、住宿费的研究生,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其纪律处分。班主任、辅导员对恶意欠费现象负有失察责任者,学校将一并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学校工作人员在为研究生办理有关手续时,应严格执行本办法,如有违反,将按工作失职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学校有关部门和各学院应加强研究生思想教育,培养研究生自强自立、诚实守信的品质,增强研究生自觉缴费意识,在校园里营造依法缴费的良好氛围。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2008年8月开始实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和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