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资助体系改革暂行办法
为了更新研究生教育理念,不断完善研究生教育质量的长效保障机制和内在激励机制,吸引优秀生源,充分调动研究生和导师的积极性,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总则
为了提高研究生的教育质量,加强学校自主创新能力和创新人才培养能力,我校将全力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作为该项改革的切入点,本资助体系旨在通过合理配置研究生教育资源,支持实行科学研究为导向的导师负责制和资助制。
二、资助原则
1.两级管理原则
由学校和学院两个层面管理奖助金。
2.动态管理原则
奖助金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按年度调整研究生的奖助金。各学院根据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在考核研究生的学习成绩、实际参与科研的程度及完成指定工作表现等的基础上,确定奖助金的资助对象与资助额度。学校将对各学院的招生规模与资助额度配置按年度进行调整。
3.分类实施原则
为强化优势学科,扶持发展中、小学科,学校从各学科、专业实际情况出发,分类进行研究生资助体系改革。根据我校学科的性质,学科分为两类:Ⅰ类学科包括: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理学、管理学等;Ⅱ类学科包括:工学、军事学。
4.导师主导原则
强化导师的培养责任,发挥导师的主导作用,注重在科学研究活动中培养人才,通过承担科研任务来有效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导师既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又要承担资助研究生的相关责任,在研究生奖助金的管理和招生过程中充分发挥作用。
5.稳步推进原则
充分考虑方案的可操作性、导师的承受能力等,使改革进程平稳推进。
三、资助方案
1.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助金管理委员会,对奖助金的资助规划与管理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委员会下设研究生奖助金管理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在研究生院,成员由研究生院和学生工作处工作人员组成,具体负责奖助金资助的日常管理工作、受理研究生的投诉。
2.设立奖助金
学校设立奖助金。奖助金由国家下拨的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专项经费、研究生培养费、作为生活补助的研究生助学金、研究生导师的科研经费以及其它可筹集的经费组成。
(1)设置研究生奖助金,研究生通过从事助研工作获得助学金,主要用于资助研究生的学费和生活津贴。
(2)设置医疗基金,全日制研究生在学制年限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公费医疗。
3.资助对象
实施培养机制改革后,研究生奖助金仅限于资助全日制研究生。
注:研究生分全日制研究生(入学时人事关系全部转入我校的研究生)和非全日制研究生(入学时人事关系不转入我校的研究生,即委托培养研究生和定向培养研究生)。
4.研究生奖助金资助方案(根据当年资助标准执行)
5.资助类别和标准
根据学科门类将研究生分为Ⅰ类和Ⅱ类,研究生导师按不同类别向其招收的研究生提供不同标准的奖助金。Ⅰ类学科(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理学、管理学)中的导师,向研究生提供的奖助金不低于方案中I类标准,Ⅱ类学科(工学、军事学)中的导师,向研究生提供的奖助金不低于方案中Ⅱ类标准。除奖助金外,导师可以根据学生参与科研的情况及学校有关文件,向研究生提供科研津贴。
6.学校设立学科资助资金,用于部分因学科发展需要资助的导师。
四、奖助金评定及管理原则
1.申请人应符合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3)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各门课程学习成绩合格;
(4)在规定的学制内;
(5)按学校规定报到和注册。
2.奖助金评定与操作程序
(1)各学院须成立奖助金评定委员会,主要领导须参与奖助金评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奖助金评定必须分段进行,形成竞争机制,不得搞轮流坐庄,不得平均分配,不得参与人为因素。
(2)硕士研究生奖助金按30个月评定发放,博士研究生奖助金按36个月评定发放,特等奖助金从研究生二年级开始评定与发放。
第一学年奖助金的评定依据主要为被录取新生的考研成绩(初试成绩+复试成绩)及本科学习情况。第二、第三学年奖助金应根据学生课程考试成绩、工作表现、工作业绩、发表文章质量等进行综合评定,实行动态管理。
(3)奖助金名额由学院划分到学科、专业。每学年结束前,导师对指导的研究生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提出下一学年的奖助金等级。
(4)各学院在每学年开学后的4周内对研究生进行上学年考核,在学校下达的奖助金等级指标内进行审批,调整本学年奖助金资助对象及其类别。评定结果应张榜公示,准确无误、无不良反映后,由学院主管领导签字,报校奖助金管理办公室审批备案后执行。
(5)有重修重考记录的研究生,评定下一学年奖助金时不能晋级。
3.奖学金的停发与取消
研究生在学期间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停发其奖助金:
(1)导师认为研究生未能履行其责任而需要停止发放其奖助金的,应提前一个月通知研究生本人并提出报告,经学院同意、校奖助金管理办公室审核后,从下个月起停发。
(2)根据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博士研究生从第四学年开始不享受奖助金。
(3)研究生外出实践必须通过学院和研究生院审批,从申请获批的下个月起停发奖助金。
研究生在学期间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奖助金:
(1)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者;
(2)课程考试有一门以上(含一门)不及格者;
(3)中期考核不合格者;
(4)有学术不端行为者;
(5)奖助金评定后一个月内未交纳或部分交纳培养费及住宿费的;
(6)未经导师同意自行在校外兼职者;
(7)在学期间出国、出境、休学、退学者,以及因各种原因学籍变动者;
(8)发生其他不适宜继续履行协议的行为或情况者。
4.研究生权益
被减少或停发奖助金的研究生有权向校奖助金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诉,由校奖助金管理委员会处理研究生申诉。
5.奖助金的发放
根据研究生、导师、学院和学校的四方协议书及相应的动态调整情况,奖助金由计划财务处发放。
五、附则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2008年秋季入学的研究生。在此以前入学的研究生资助按改革前的办法执行。本《暂行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