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发放办法(暂行)
陕理工校发[2007]139号
为了鼓励与促进我校研究生在校期间勤奋学习,努力工作,遵纪守法,全面发展,保证我校研究生在校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根据原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办法的通知》(教财[1994]50号)和《关于提高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标准的通知》(教财[1996]8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普通奖学金发放对象
1.普通奖学金的发放对象为全脱产非定向和自筹经费的研究生。
2.委托培养、定向培养的研究生不享受本普通奖学金。
二、享受普通奖学金的条件
凡具有下列基本条件的研究生,一般均可享受普通奖学金: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3.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各门课程成绩合格;
4.努力拓宽知识面,自觉参加各项有益的活动;
5.积极参与科研工作,主动锻炼工作能力。
三、普通奖学金的发放标准
1.非定向研究生:
非定向硕士研究生每生每月200元,不再按研究生入学前是否参加工作以及工龄划分普通奖学金类别。
2.自筹经费研究生每生每月150元。
3.普通奖学金每年按10个月发放。
四、普通奖学金的申请
1.新生入学后,在各院(系)填写《陕西理工学院研究生普通奖学金申请表》(一式2份),由院(系)主管此项工作的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按规定时间报研究生处办公室。
2.新生普通奖学金申请工作截止时间为新生入学当年10月30日,过期不再受理。
五、普通奖学金发放程序
1.研究生普通奖学金由研究生处会同培养研究生的院(系)在新生报到注册后组织评审,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2.研究生普通奖学金由研究生所在院(系)造表,经院(系)主管研究生工作领导审查签字并报研究生处审核后,由财务处造册按月发放;
3.研究生受到某种处分,由有关院(系)将处理意见报研究生处,财务处根据研究生处书面意见执行奖学金扣发、缓发、停发;
4.受处分研究生恢复原应享受的奖学金,须由所在院(系)向研究生处提出报告,财务处根据研究生处书面意见执行。
六、普通奖学金的管理
1.欠缴学费、住宿费的研究生,缓发普通奖学金,从缴清学费和住宿费之日起再核发。
2.对于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研究生,从受到处分的下个月起可扣发相应数额的普通奖学金。
(1)受到通报批评者,扣发1个月数额的普通奖学金。
(2)受警告处分者,扣发2个月数额的普通奖学金。
(3)受严重警告处分者,扣发3个月数额的普通奖学金。
(4)受记过处分者,扣发6个月数额的普通奖学金。
(5)受留校察看一年处分者,扣发1年数额的普通奖学金。
3.对于未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的研究生,扣发一定的普通奖学金。
(1)未按规定完成学术讲座或专题报告者,扣发1个月的普通奖学金。
(2)研究生论文开题报告未按时完成者,自下一学期开学后扣除2个月的普通奖学金。
4.研究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缓发普通奖学金,复学后再继续发放。
5.因私请假或出国,时间超过1个月的研究生,请假或出国期间扣发普通奖学金,返校后继续发放。新学期未按时报到注册或上学期间擅自离校,且时间超过1周的研究生,扣发当月普通奖学金。
6.研究生因退学、转学、取消学籍、开除学籍等原因离校者,从学校批准或实际发生日期的下个月起停发其普通奖学金。
7.毕业研究生从毕业当年7月起停发普通奖学金。超过学校规定的三年学习年限延期毕业的研究生,自超出之日起停发普通奖学金。
8.扣发的普通奖学金划归研究生活动经费,用于研究生举办文体、科研活动等。
七、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评定办法另行规定。
八、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附:1.陕西理工学院研究生普通奖学金申请表
2.陕西理工学院研究生普通奖学金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