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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陕西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理工学院 /2014-09-02

 陕理工校发〔2013〕4号

 

关于印发《陕西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各有关部门:

   《陕西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已经学校研究审定,现予印发,

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陕西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陕西理工学院

2013年1月10日

 

 

陕西理工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3年1月10日印发

 

陕西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营造良好的学习和科研氛围,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努力进取、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当年下达的评选指标,学校原则上按各学院二年级及其以上研究生人数、工作绩效、生源状况、专业性质等因素分配推荐名额,在评定中要考虑不同学科间的差异。

第五条 为充分发挥各类研究生奖学金的激励作用,凡获得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不再参加当年度其他各类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审。每名研究生在读期间原则上只能获得一次国家奖学金。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六条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2万元。

第七条 凡取得正式学籍、已注册的全日制二年级及以上研究生在规定学制年限内均有资格申请。

第八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校纪校规,无违纪违规行为;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前20%,已修课程平均成绩在85分(含)以上,且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

5.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在读期间以陕西理工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或第一通讯作者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在《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期刊(含来源期刊、扩展版来源期刊、来源集刊)、《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扩展版入选期刊及更高级别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一篇及以上;或出版本学科专业领域学术专著或译著一部及以上(本人为第一作者,或本人为主要作者,撰写5万字以上)。

(2)以第一发明人(或导师为第一发明人,研究生为第二发明人)获国家发明专利授权或与所学专业相关的重要的实用新型专利授权。

(3)获得市级科研奖励,排名第一;或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奖励,本人有获奖证书。

(4)校级及以上研究生科研项目主持人,或为导师主持的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的主要成员(前三名,以项目申请书为准)。

(5)在省级及以上学术、艺术、体育等科技、文化类竞赛性活动中表现优异,获得个人奖励;或获得团体奖励,本人排名位列前三。

6.全面发展,综合能力突出,积极参加各类社会工作、文化活动、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获得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或个人事迹突出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九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处。负责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研究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第十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相应的评审委员会,由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细则制定、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一般安排在10月份进行,实行“研究生申请→导师推荐→二级学院初评→学校审定”的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由研究生本人按照规定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并向所在二级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参评申请。

第十三条 二级学院评审委员会综合考察申请人的申报条件,经广泛征求师生意见、召开会议审查等程序,提出推荐名单并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研究生处。

第十四条 研究生处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如二级学院推荐的人选不符合评选条件或不符合择优推荐原则,研究生处可在全校范围内进行调整,提出建议名单,报校评审委员会审议,审定后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申请人如对二级学院评选结果有异议,应在二级学院公示期内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二级学院在接到申诉后应及时研究并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如申请人对学院答复仍有异议的,可向校评审委员会提请裁决。

第十六条 公示无异议后,校评审委员会将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报送省财政、教育厅。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财务处根据省教育厅要求,按时将国家奖学金通过银行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

第十八条 学校召开表彰大会,为获奖研究生颁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荣誉证书,并记入研究生个人档案。

第十九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发放过程,接受学校和上级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得者若被发现申请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现象、存在学术不端等违纪行为的,学校将收回已颁发的国家奖学金荣誉证书和全部奖金,并按有关校级校规予以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各二级学院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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