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大学硕士研究生新生学业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
为了吸引优质生源报考我校,提高我校的硕士研究生教育教学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励范围
被我校录取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报到注册的新生;
其他各类在职专业学位、委托培养、定向等硕士研究生不适用于此办法。
第二条 申请条件
1、申请一等学业奖学金者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第一志愿报考我校且具有 “985”、“211”工程院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具有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不含专升本学历)的考生;
②各专业录取成绩排名前8%;
③经学校评议,认为其他成就具备一等学业奖学金要求的考生。
2、申请二等学业奖学金者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具有 “985”、“211”工程院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具有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不含专升本学历)的考生;
②各专业录取成绩排名前30%;
③被我校录取为工学、经济学、会计学和企业管理的考生;
④经学校评议,认为其他成就具备二等学业奖学金要求的考生。
3、申请三等奖学金者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第一志愿报考我校且具有国家认定的一、二批本科院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具有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不含专升本学历)的考生;
②各专业录取成绩排名前60%;
③经学校评议,认为其他成就具备三等学业奖学金要求的考生。
4、学业奖学金只能申请一类,不得重复申请。
第三条 奖励标准
一等学业奖学金:10000元;二等学业奖学金:6000元;三等学业奖学金:3000元。
第四条 附则
本办法从2014级硕士研究生开始实施。由延安大学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