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营造良好的学术探索氛围,激发研究生的创新能力,鼓励研究生在科学和技术等方面做出创新成果,提高博士和硕士学位授予质量,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在我校申请博士学位、硕士学术学位须以第一作者身份、以第四军医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在相关学术期刊发表文章,其内容应与学位论文课题相关。
第二章 发表文章标准
第三条 申请博士学位发表文章标准
(一)学术学位
1.申请自然科学门类博士学位,须在IF≥1.0的SCI收录期刊发表(或接受)论著;或在EI收录期刊发表(或接受)论著;
2.申请人文社科类博士学位,须在EI/SSCI收录期刊发表(或接受)论著,或在IF≥1.0的SCI收录期刊发表(或接受)论著;
3.硕-博连读生及直博生申请博士学位,须在IF≥5.0的SCI收录期刊发表(或接受)1篇SCI论文,或发表多篇SCI论文且ΣIF≥8.0;
(二)专业学位
申请人必须以第一作者身份、第四军医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在国外SCI/EI或统计源期刊发表1篇(含)以上与学位论文研究相关的论著。
第四条 申请硕士学位发表文章标准
(一)学术学位
申请理学、工学、医学和教育学(心理学)硕士学术学位,须在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不含增刊、专刊及会议论文集)发表全文论著;申请其他门类硕士学术学位除在源期刊发表论著外,可在学校批准的期刊目录发表全文论著。
(二)专业学位
发表文章标准由各分会、培养单位自行制定,报研究生院备案生效。
第五条 以上期刊不包含SCI/EI/ SSCI收录的国内期刊中文版。
第六条 以共同第一作者在SCI期刊发表论著, IF<5.0,计排名第一的作者;IF ≥5.0 或在本学科1区期刊发表论著,计前两名作者。硕-博连读生及直博生只计IF ≥8.0的前两名作者。
第七条 以共同第一作者在EI/ SSCI收录期刊发表论著,只计排名第一的作者。
第三章 附 则
第八条 研究生发表的学术文章必须是攻读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第九条 经学校审查批准学位论文涉密的,文章发表标准按《第四军医大学涉密学位论文学位申请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标准除第六条外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第六条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由第四军医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