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军医大学攻读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制定本培养方案总则。各学科、专业及各指导教师,要以本总则为依据,结合各自具体情况,制定本学科、专业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
第一条培养目标
攻读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的培养工作,必须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培养具有开拓创新精神,适应我军现代化、正规化建设要求的医学专门人才。要求博士生必须达到:
(一)掌握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基本点,坚持科学发展观,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服从分配,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严谨的科学作风,积极为国家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事业做贡献。
(二)在本学科领域内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和教学(临床)工作能力,并在科学和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能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能撰写学术论文,具备外语交流的能力。
(三)具有健康的体魄、良好的心理素质和一定的军事素质。
第二条研究方向
研究方向的设置要科学、规范、宽窄适度、相对稳定、数量不宜过多。应准确掌握本学科专业的发展趋势,充分考虑学科自身优势与可持续发展,密切关注经济、科技以及对社会、军队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领域,使博士生培养立足于高起点和学科前沿。
第三条学习年限及时间分配
博士生的学习年限一般为三年,若提前完成培养计划,符合学校关于博士提前毕业标准要求,可申请提前(不低于两年)毕业和学位答辩。因客观原因未能如期完成学习任务,由博士生本人提出申请,导师、科室签署意见,部院系审查,研究生院审核,校首长审批同意后可延长学习年限,延长的总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三年,每次申请延长的时间不超过一年。
博士生课程学习的时间为半年;课题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的时间为两年;教学(临床)实践的时间一般不少于半年。
第四条课程设置及学分要求
博士生培养实行学分制。博士生应至少修满28学分方可提出毕业和学位答辩申请。其中课程学习和公共专题讲座不少于22学分,专业学术活动不少于6学分。
课程学习包括公共学位必修课、选修课(含公共专题讲座)、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和专业外语课程。其中公共学位必修课为9学分,选修课不少于7学分,专业基础课(2学分)、专业课(3学分)、专业外语(1学分)。
专业课和专业外语课由导师负责组织教学;专业基础课由本学科统一确定,由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的教员负责组织教学。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应有教学大纲,教学中应注重提升博士生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其独立工作能力的培养;授课教员必须指定必读书目,定期进行理论与能力的考核;考试成绩须于第二学年结束前报送教学培养处。
第五条培养方式及管理
博士生的培养采取导师负责制和集体培养相结合的方法。博士生入学后,即进入教研室(科室),由导师和指导小组具体负责其培养工作。采取个人自学与导师指导、集体培养相结合,理论学习与科学研究、专业实践相结合的培养方式。
教研室(科室)领导和导师要定期听取博士生汇报,博士生应遵守学校及学科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学术活动及各项集体活动。博士生应半年做一次思想小结,培养中期组织专家组进行中期考核,博士生毕业答辩前应对自己的表现进行全面总结,导师做出书面评价。
第六条实践活动
非临床医学专业博士生要担任一定的教学任务。临床医学专业博士生要完成一定任务的临床实践,也可参加指导临床见习或临床实习,亦可担任部分课程教学和辅导等工作。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临床医学专业博士生可以安排临床任务,无执业医师资格的临床医学专业博士生可参与查房、病例讨论等临床实践。
第七条学位论文
博士生入学后应首先在导师指导下,明确科研方向,收集文献资料,进行调查研究,确定研究课题。在教研室(科室)进行开题论证报告,听取意见。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博士生应按阶段在教研室(科室)学术会议上报告科研和论文工作进展情况。
博士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博士生本人独立完成。如博士生所选课题研究工作系本人在硕士生阶段科研工作的继续和深入,其硕士学位论文的成果可以在博士学位论文中引用。博士学位论文必须是一篇系统、完整的学术论文。博士学位论文应在答辩前三个月印送评阅人评阅,其研究成果应在规定的专业刊物上发表。
博士学位论文应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应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新性成果,应对国家现代化建设、军队建设具有一定理论或现实意义。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属创造性成果。
1.发现有价值的新现象、新规律,提出新的假说,观点;
2.设计、实验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性发展;
3.提出具有一定科学水平的新技术、新方法,在预防和医疗中获得较大效益;
4.创造性地运用现有知识,解决前人未曾解决过的科学技术,诊疗技术或社会科学方面的关键问题,得到同行的认可。
博士生所在单位及导师应对论文认真审阅,参照以上标准,严格把关,重视博士生学位论文的创新性学术水平或应用价值。
博士生修满规定学分,发表学术论文达到规定标准,完成学位论文,做出思想政治鉴定后,经评阅人评审论文,组织论文答辩委员会,并进行学位论文答辩。论文答辩通过后,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照国家规定的博士学位授予标准审查评议,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建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是否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经答辩委员会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后,可延长时间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博士生在申请学位论文答辩时,所修学分未达到标准者,不受理答辩申请,做延期毕业处理。
第八条其他
本总则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总则不一致处,以本总则为准。本总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