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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军医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助学金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第四军医大学 /2014-08-24

 校研[2009]54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精品战略,提高学校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家和军队关于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在研究生教育中建立科学、高效的激励机制,更好地激发研究生在学习科研中的积极性和创新性,进一步吸引优秀生源、促进优秀人才的成长,特设“第四军医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

第二条 为加强对第四军医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以下简称:奖助学金)的管理,根据国家的有关要求和规定,参照国内高校奖助学金制度和培养机制改革中的成功经验和具体做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以鼓励创新,提高质量为指导思想,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

 

第二章 奖助学金类别

第四条 奖学金分博士、硕士两个层次,每个层次设三个等级。

第五条 助学金分为:一类助学金、二类助学金。

 

第三章 奖助学金申请对象

 第六条 凡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团结协作精神,立志为国家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服务,学习刻苦,勇于进取,敢于创新,成绩优异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奖助学金。其中,助学金以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日制在校无军籍地方研究生为主要发放对象,有军籍研究生原则上不得申请。

第七条 课程班学员、非脱产的在职研究生和延期毕业的研究生不能申请奖助学金。

第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无资格参加年度研究生奖助学金的评定:

1. 受到警告(含)以上处分;

2. 有考试舞弊行为;

3. 学位课程有成绩不合格科目;

4. 剽窃、伪造实验数据或有其它违背学术道德行为;

5. 未经请假擅自离校;

6. 一学期请假累计超过四周;

7.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各级组织交给的任务。

 

第四章 奖助学金名额、发放标准及经费来源

 第九条 奖学金名额按照学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在读全日制研究生总数的15%20%设立,其中一、二、三等奖学金名额按1:3:6的比例分配。奖学金经费由学校统筹,列入年度预算。具体发放标准如下:

博士一等奖学金  6000/人·学年

博士二等奖学金  4000/人·学年

博士三等奖学金  3000/人·学年

硕士一等奖学金  4000/人·学年

硕士二等奖学金  3000/人·学年

硕士三等奖学金  2000/人·学年

第十条 助学金名额按照学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在读全日制无军籍地方研究生总数设立。其中一、二类助学金名额按1:3的比例分配。校直各单位研究生助学金经费由学校统筹,三所附属医院研究生助学金经费由各医院统筹,列入年度预算。具体发放标准如下:

一类助学金  3000/人·学年

二类助学金  2000/人·学年

 

第五章 奖助学金评选方法

第十一条 申请、考核程序  奖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研究生院根据实际在校研究生人数,按比例将奖助学金名额(等级)分配到各部院系和研究生管理大队,由各单位按程序具体组织考核推荐。

1. 个人申请  研究生填写申请表。

2. 导师和科室推荐  申请人员需得到导师和科室的同意认可,由导师和科室负责人填写推荐或审核意见后,报各部院系或研究生管理大队。

3. 部院系、大队评议  各部院系和研究生管理大队组成考核小组,根据推荐意见和分配名额,组织审核评议,确定奖助学金初评名单,经公示后报研究生院。

4. 研究生院审核公示  研究生院对各单位上报的奖助学金初评名单进行审核,并在全校范围公示。对有异议者,研究生院会同有关单位裁决。

5. 学校审批实施  公示期满无异议者,报校首长审批后实施。

第十二条 奖学金评定依据  第一学年根据入学考试初试、复试成绩和入学入伍教育训练表现,确定奖学金等级;第二、第三学年根据上学年综合考核情况(课程成绩、课题研究、教学临床实践、中期考核等情况),分年度确定奖学金等级。推荐免试的硕士生第一学年原则上享受硕士三等以上奖学金,硕博连读生和通过中期考核的直博生第一学年原则上享受博士三等以上奖学金。

第十三条 助学金评定依据  根据家庭经济情况、个人经济来源(须当地民政部门开具相关证明),由各单位综合其它日常表现等考核情况,按程序评定。

 

第六章 奖助学金发放、停发、恢复及终止

第十四条 奖学金和校直研究生助学金的发放由研究生院教学培养处会同校务部财务军需处组织实施,各附属医院助学金的发放由各医院医教部牵头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奖学金按年度一次性发放和领取;助学金每学年按月平均发放和领取(1学年按10个月算)。

第十六条 研究生受到某种处分,有关单位将处理意见报研究生院,财务处根据研究生院书面意见停发其助学金。

1. 受到通报批评者,停发1个月助学金;

2. 受到警告处分者,停发3个月助学金;

3. 受到严重警告处分者,停发4个月助学金;

4.受到记过处分者,停发6个月助学金;

5.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停发当年助学金,并不得申请下一年度奖助学金。

第十七条 受处分停发助学金的研究生恢复助学金,须由本人申请,经导师和科室同意后,由各单位向研究生院提出报告,经批准后,由财务军需处执行。

第十八条 研究生出国或者参加国内交流三个月以上的不予发放离校期间的助学金,自离校手续办理完成日的下个月起停发,回校后自报到手续办理完成日的下个月起恢复发放。研究生毕业即终止发放助学金。

第十九条  申请休学的研究生,自同意其休学之日的下个月起停发助学金,未发部分待复学后转作当学年的助学金,复学后不再参评当年助学金。

第二十条  中途退学的研究生,自退学之日起停发助学金,并退回在学期间所得全部奖助学金。

第二十一条  其他特殊情形的研究生奖助学金的发放办法由研究生院审议确定。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各部院系、研究生管理大队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奖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研究生教学的主管领导担任。

第二十三条  在有利于激发研究生学习积极性和科研创造性,有利于研究生教学管理与日常管理,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原则下,各单位可根据学科、专业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奖助学金以外,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未经学校同意不得擅自扩大奖助学金范围或提高奖助学金标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从2009年招收的研究生开始试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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