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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工业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内蒙古工业大学 /2014-07-15

 内蒙古工业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发展改革委 教育厅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有关政策的通知》(内财教【2013】97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并已完费注册学籍的所有中国籍全日制博、硕士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
第二章      资助标准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2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8000元。
第三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四条      学校每年按10个月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到符合条件的研究生本人银行账户上。
第五条      不授予中间学位的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
第六条      研究生在拨款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规定拨款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七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工业大学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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