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财规〔2014〕1号
各高等学校,有关市、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
为完善省属高校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精神,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制定了《江苏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2014年1月13日
附件
江苏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精神,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江苏省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调整为江苏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为做好全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省属普通高等学校中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在学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与省级财政共同出资设立。
第二章 资助标准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标准为: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2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
第五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建立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资助标准。
第三章 预算下达
第六条 省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第七条 每年4月30日前,省属高校将符合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条件的在学研究生人数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八条 每年9月1日前,省财政厅、教育厅按程序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至相关高校。
第四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每学年分10个月发放,七、八月份不发放;省属高校应按月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给符合条件的在学研究生,并在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发放情况。
第十条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即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十一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延期毕业研究生在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学习期间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十二条 各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省内科研机构等其他研究生培养机构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日常管理工作,省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有关备案材料和统计数据均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