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教育管理,根据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三条研究生院负责制定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相关政策;组织各学科领域制定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组织对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进行考核评估;组织成立学校专业学位研究生督导专家组。
第四条各培养单位负责制定通科轮转安排,督查和指导科室培养计划、培养考核执行情况,检查出科考核工作和各专项临床技能考核工作,为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建言献策;组织成立本单位专业学位研究生督导专家组。
第五条培养科室由科室主任牵头成立科室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导师组,负责轮转期间研究生的管理、培养和日常考评工作,协调培养研究生在科室内部的轮转;督查带教老师按培养方案的要求落实各项培养任务。
第六条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实行导师负责、集体指导的方式。导师为第一责任人,临床通科轮转期间实行导师和带教老师负责制;带教老师由轮转学科的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担任,且应为独立承担医疗组带组任务人员。
第七条带教老师要严格按照各专业领域培养方案的要求施训,轮转期间要有细化的带教计划,每天要布置训练作业;研究生在带教老师的指导下直接管理病人,并及时将受训情况填写在培养手册上。
第八条导师须督导研究生严格执行临床轮转计划、按时完成临床轮转任务,须与研究生轮转科室的带教老师保持沟通联系,及时了解研究生轮转情况。
第三章培养管理
第九条培养内容包括政治思想、专业理论、临床技能、专业外语、医疗文件书写、科研和教学能力、医疗法律法规知识等。
第十条培养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24个月通科轮转,按照培养方案规定科室及时间进行轮转;第二阶段为9个月专科培养,进入本学科进行9个月的专科临床训练及科研训练、论文写作,研究工作必须与临床密切相关。
第十一条轮转期间须服从科室统一安排,不迟到、不早退、不擅自脱岗。
第十二条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期间实行二级考核制度,即出科考核与临床能力综合考核。按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考核办法执行。
一、出科考核
1、出科考核由科室负责组织。考核内容包括综合素质、专业技能、病历质量、临床实践等四个项目。
2、出科考核总评成绩满分100分,60分(含)以上为合格。
3、80%(含)以上轮转科室出科考核合格者,视为出科考核综合成绩合格。
4、出科考核不合格者不安排补考,累计超过20%的轮转科室出科考核不合格者,延期毕业,重新参加出科考核不合格科室轮转;累计超过30%以上轮转科室出科考核不合格或重新轮转后仍有出科考核不合格者,作退学处理。
5、研究生在同一科室轮转期间休病假、事假超过7天,或无故缺勤累计超过3天者,视为该科室出科考核不合格。
二、临床能力综合考核
1、临床能力综合考核由学校统一组织。考核内容包括基本理论、询问病史与体格检查、病例分析、临床基本操作、心电图和影像图片判读。
2、各项满分均为20分,总分60分(含)以上为合格。
3、临床能力综合考核不合格、出科考核全部合格者,可补考1次,仍不合格者,按结业处理。
4、临床能力综合考核不合格、出科考核有1次不合格者,不予补考,直接按结业处理。
第十三条专业学位研究生临床轮转必须严格按照各单位报批的轮转计划进行,不得擅自变更。如有特殊原因确需改变轮转安排,须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经导师、培养单位同意后提交研究生院审批。
第十四条学校、各单位不定期组织专家对轮转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如未按计划进行轮转,发现1次,视为应轮转科室出科考核不合格,研究生延期毕业,重新参加该科室临床轮转,并取消下一年度研究生导师和带教老师招生资格;发现2次,作退学处理,并取消研究生导师和带教老师3年招生资格。
第十五条带教老师按5学时/人·周标准计教学工作量,并核发带教费;每年评选优秀带教老师,并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若同一培养单位1年内有5%(含)以上的研究生综合考核不合格,减少培养单位下一年度研究生招生指标,并取消该单位本年度研究生教学奖励的评选资格。
第十七条培养过程中,研究生出现服务态度恶劣、工作责任心差,甚至因严重违反规定出现医疗差错、引发医疗纠纷、造成医疗事故的,参照各培养单位相关管理办法给予处罚,涉及刑事责任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十八条培养单位、科室或导师、带教老师在培养过程中存在不严格管理、不按照计划执行、责任心不强等情况的,将予以严肃处理。
第三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